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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收买者可以同情但必须治罪

(2015-09-02 17:02:59)
标签:

育儿

收买者可以同情但必须治罪

 

2015-09-02 01:36:10 来源:法治周末

 

  吴情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29日下午通过刑法修正案(),删掉了三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草案三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应当一律定罪处罚,建议删去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刑法修正案()最终作了相应修改。

 

  拐卖妇女、儿童,尤其是拐卖儿童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现在大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失去一个孩子对一个家庭而言,就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许多民众对此极为愤怒,觉得对于“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事实也是如此,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人贩子”完全没有把人当人看,而是将其当作商品予以买卖,并从中牟利。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刑法应当予以严惩。

 

  但要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不能简单地依靠严惩拐卖者,还必须同时严厉惩罚收买者,因为没有收买者的需求,就不会有拐卖行为的发生。近年来,鉴于我国不断发生严重的拐卖儿童案件,不少学者就呼吁要加大对收买者的处罚力度,不能再对收买者网开一面了。

 

  在刑法理论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对向犯(对合犯)。一般情况下,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即没有拐卖,就没有收买,反过来,没有收买,自然也就不会有人去拐卖。考虑到二者均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刑法将拐卖和收买两种行为均规定为犯罪,但二者的法定刑并不一样。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刑法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比而言,此前的立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设置了较轻的法定刑。只要收买者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就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也考虑收买者没有限制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没有阻碍对被拐儿童的解救,而且,其收买往往也有值得同情的因素。更主要的是,在解救过程中,为了获得收买者的积极配合,保证能够有效地解救被拐的妇女、儿童,办案机关往往也就不追究收买者的刑事责任。

 

  然而,这些做法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蔓延;并在无形中,放纵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导致收买市场不断蔓延,从而加剧了拐卖妇女、儿童悲剧的发生。

 

  因此,这一次立法机关明确宣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要判刑。这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有利于有效遏制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也将更加有效地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发生。

 

  本次立法机关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从宽处罚的情形并不一样:收买被拐儿童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仅仅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收买被拐的妇女而言,只要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减轻处罚。这就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儿童罪的处罚力度。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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