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浙江省瑞安市被害人胡洪友的伤情法医鉴定书请教全国各位专家
(2014-06-08 2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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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瑞安市被害人胡洪友的伤情法医鉴定书请教全国各位专家
2007年10月,被害人胡洪友致力于本村公益事业,修建云会寺,被该村“老协”推荐为总负责人。该工程造价200多万元,其中,由塘下镇沙岙村村委会出资49.95万元,其余款项由村民自行筹集、捐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害人胡洪友发现该工程的筹集负责人之一胡兴松有贪污工程款等腐败行为,就向该村党支部、下塘镇纪委、瑞安市纪委举报,但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相反,却遭到胡兴松等人的打击报复。
2011年8月20日,胡兴松的女婿李孝法到被害人家中闹事,由下塘镇派出所教导员进行劝阻谈话。但李孝法不满,又于8月21日晚上,带着家人和七八个社会朋友一起到被害人家中,用铁棍打伤被害人,随后,被害人先后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和温州医学院附属二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出院后,被害人胡洪友将病历和出院记录等病情资料送往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11年10月26日,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做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瑞公物鉴伤字【2011】1649号),该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明确记载: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检查所见,结合病情,被鉴定人胡洪友主要损伤为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已行颈后路单开门扩大椎管成形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7条、第43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最后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胡洪友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2年2月28日,瑞安市公安局以被害人胡洪友构成轻伤为由,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形成瑞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瑞公诉字(2012)第374号)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2年3月2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胡洪友的两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有疑问,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此前的2011年11月1日,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副主任赵传清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洪友,让其再次到瑞安市医院拍CT片给他,之后,瑞安市物证鉴定室与塘下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将被害人胡洪友于2011年11月1日新拍的CT片送往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法医临床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温医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028号),该鉴定意见写明:据委托方提供的影像资料提示被鉴定人胡洪友C3-6椎间盘突出伴韧带钙化,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系,左顶部凹陷性骨折(陈旧性),与本次外伤无关。2012年4月20日,瑞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该份鉴定意见,重新作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瑞公物鉴伤字【2012】第47号)。这份补充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中明确记载: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检查所见,结合案情和会诊意见,被鉴定胡洪友颈椎间盘突出,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系,左顶部凹陷性骨折(陈旧性),与本次外伤无关。因此,其损伤程度未达轻伤。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胡洪友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并声明原来做出的瑞公物鉴伤字【2011】1649号)作废。瑞安市公安局将这份补充鉴定书提交给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后,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瑞安市公安局。
此后,被害人胡洪友不服,于2012年4月25日申请重新鉴定,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浙江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鉴定材料(尤其是2011年11月1日,被害人胡洪友到瑞安市医院新拍的CT片)先后作出未达轻伤程度的鉴定意见。
2011年8月21日拍的CT片显示:头部左侧顶骨有凹陷性骨折,骨折处软组织肿胀。
2011年11月1日新拍的CT片显示:头部左侧顶骨细小骨折线变模糊,边缘变圆润,表明骨折线正在愈合和头皮下血肿吸。
2014年5月,被害人胡洪友来华侨大学法学院咨询我,因为本人不是法医专家,不敢轻易下结论,因此,特就以下几个问题请教全国各位法律专家,尤其是各位法医专家,谢谢!
1、头部受伤程度的法医鉴定是在受伤之后就开始鉴定,还是要等受伤治愈后再开始鉴定?
2、具体在本案中,损伤程度的鉴定根据是2011年8月21日拍的片子,还是11月1日新拍的片子?
3、在本案中,被害人胡洪友头部从未受过伤,但后面的几次鉴定意见为什么会说:左顶部凹陷性骨折(陈旧性),与本次外伤无关。
4、在本案中,第一次鉴定说被害人胡洪友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后面为什么又鉴定说胡洪友C3-6椎间盘突出伴韧带钙化,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系?是不是老人的椎间盘突出都会伴韧带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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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情树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