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所有录音录像真的都是同步吗?
——一位辩护律师的深思
吴情树
我目前在办理的一件刑事案件,我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了解到本案可能存在残酷的刑讯逼供的问题。因此,在案件补充侦查阶段,我向同级检察院提交了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申请书,要求检察院能够真正担当起法律监督的职能,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宪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事实上,由于打击犯罪的理念根深蒂固,保障人权的理念没有植入人心,在他们三家之间,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尤其是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根本就是穿同一条裤子,检察院往往被公安机关绑架了。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难以做到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自不待言,但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往往是根本不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例如,某检察院在我的一份书面答复中,这样回答:经我们调取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有刑讯逼供问题,因此,本院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但是,公安机关的所有录音录像真的都是同步吗?他们这些视频资料真的都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吗?傻子都知道根本不可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办案讯问的时候,往往是先关掉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或者说那间提审室的监控录像刚好坏掉,于是,他们就带上自己的录音录像设备,在看守所或者特审室里面,一边讯问嫌疑人,一边在旁边录像。在讯问之前,他们对嫌疑人大刑伺候,或者以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引诱嫌疑人,告诉嫌疑人必须按照他们的意图来做供述,并威胁他,如果不这样说,公安机关就会继续搞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嫌疑人在高压之下,不得不违心按照他们的意图进行供述。
接下来,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就开始进行正规的讯问,并同时打开录音录像设备,这样,做出来的录音录像的时间就能保证完整性和连接性,在内容上就能够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内容,最后做出的有罪供述笔录肯定就没有问题。但是请问:天底下有哪个公安机关傻到一边刑讯,一边录像的?
这样,公安机关就通过这个简单的手段来规避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检察院因为畏惧于公安机关,或者与公安机关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在内心肯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所怀疑,但基于上述考虑,他们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设计缜密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甚至法院那里就失灵了。事实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许多程序设计都失灵了,这是我国立法者不愿意看到,也是无法预见的,真是够悲哀的!
总之,尽管我一再利用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程序来为嫌疑人辩护,但新形式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程序性的规定被司法机关规避了,不管多缜密的程序设计全部失灵,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你看上起很美,但我对你不抱多少希望,因为总有人不尊重你,总有人在践踏你的尊严和权威,这也许是目前大多数律师的一种悲观心态!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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