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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2012-12-26 17: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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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案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今天接到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短信,他向我咨询一个案件:

 

甲、乙合租一平房,该平房有两个卧室,甲乙各一间,另有餐厅、厨房为俩人共用,有一天,丙到甲卧室内盗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为盗窃罪的新类型之后,由于这种类型的盗窃罪没有数额要求,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成为司法机关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必须予以深入的研究。

 

在这个简单的案件中,检察院以“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该平房系俩人合租,而俩人没有亲属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户”,其理由是:最高法院有关“入户抢劫”中将“户”界定为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据此法院认为,因为两人不具有亲属关系,且是租房,不能认定为“户”。

 

笔者不赞同该法院的解释,两个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影响甲所居住的卧室是“户”的认定,即使没有两人合租居住,而是由甲一人租住,也是户,不能对“户”、“家庭生活”做通常的、字面的理解(我问过我妈妈,楼下只有一人住,是不是家庭,是不是户,她老人家说,一人怎么是户呢,怎么能说成是家庭呢,他都没有结婚,只有一人不算,看来,通常的理解就会往往认为只有一人不是户,不是家庭,更谈不上家庭生活),而应该做规范的理解,只要有人作为住宅居住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就应当认定为“户”,最高法院将“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就是考虑这些地方不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不是相对隔离。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一人生活是不是家庭生活,一人居住是不是户?而不在于二人是不是亲属关系,是不是合租住房。

 

对此,笔者认为,只有一个人也是家庭,也可以认定为“户”,不能说因为被害人只有一人就不是家庭,就不是户,家庭和户一定要求两人以上吗?况且,被告人到只有一个人居住的户中进行盗窃,其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大,更有理由予以定罪。例如,我家楼下就只有一个人居住,如果行为人到他家里进行盗窃,也是入户盗窃,不能因为我家楼下是一个人居住,行为人到他家盗窃,就不是入户盗窃,但到了我家盗窃就是入户盗窃,同一栋楼里面,因为家庭成员人数的单个还是多个而厚此薄彼,是不是不符合常理。

 

事实上,本案更值得探讨还是如果乙到甲卧室盗窃,是不是属于入户盗窃以及乙如果盗窃甲放到餐厅或厨房的财物,是否属于入户盗窃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甲的卧室由甲一人占有使用,未经甲同意,任何人包括乙是不可以随便进入甲的卧室,如果乙到甲卧室盗窃,应该可以认定为入户。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乙盗窃的是甲放在餐厅或者厨房的财物,由于餐厅和厨房系甲乙共用,乙有权利进出餐厅和厨房,就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盗窃行为,如果数额不够较大,就无罪,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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