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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人梁鹰发表了《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结合近期办案与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打交道的切身体会,我认为加强宪法监督、强化法规备案审查,适逢其时,任重道远。
我代理的案件,一个退役十年之久、早已是地方人员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一个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本应由地方管辖),通过指定管辖“要”到的案子,一个不涉及国防秘密、不适用指定辩护的普通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聘请社会律师,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却援引不便公开的“内部规定”,声称“原则上由军队律师辩护”,整个审查起诉阶段一直拒绝、阻碍辩护人介入履职,且不予书面答复。
众所周知,当事人自主、自由委托选定至多2名辩护人,是刑诉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援引与上位法直接抵触的“内部规定”,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破坏法制统一,是宪法监督的真空,还是中部战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念歪了经?
在此,想问问#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中国有几部刑事诉讼法?中部战区检察院执行的是哪一部?所涉“内部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军内规定适用于地方人员,是否合理?中部战区检察院罔顾当事人的明确意志,强行要求其付费购买军队律师的有偿法律服务,体面吗?合适吗?如果辩护权都不敢保障,还谈什么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军地检察机关都是一样的办案,通过律师充分履职,防范冤错,“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中部战区检察院顾虑何在呢?实体尚且不谈,杀头之罪也得让当事人说话吧?有多少敏感的、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难道辩护人是办案单位指定的?况且这就是一个普通的案子,难道其走向和结果,不取决于证据事实,而取决于辩护人的军地身份?真让人不敢细想。
中央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的所做所为,显然是背道而驰、不堪推敲的。
我将持续吁请法律界、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这一共性问题并披露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