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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张宏伟受贿案一审工作手记(一)

(2015-06-15 00:13:56)
标签:

张宏伟受贿案

涪陵区法院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张宏伟受贿案一审

 

工作手记(一)

 


【按】我受理的重庆黔江国企官员#张宏伟受贿案# 于今年423日在重庆涪陵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开庭伊始,就因非法证据排除之线索收集、排非程序启动与否等问题,陷入时开时停的拖沓状态,亦因我手里事务繁杂,还需忙于案件梳理与证据搜集等诸多事宜,关于本案的庭审情况,到今儿才予以梳理、陆续刊出,供关注该案的同行、同好和网友们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庭审显示,该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

开庭第一天,张宏伟控诉其被侦办机关严重刑讯逼供,全部口供都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受到非人折磨情况下,审讯时按侦查人员刘健的指供诱导,编造出来的虚假事实,张宏伟及其辩护人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申请法院向检方调取九项证据材料。

       2015423,被告人张宏伟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宏伟当庭陈述其在被监视居住的77天里,办案人员对其变相非法羁押,严重疲劳审讯,侮辱打骂,使其身心遭受非人折磨,导致其精神崩溃,在侦查人员的胁迫指供下,被逼“自认”这些莫须有虚假受贿事实(有关刑讯逼供的详尽过程,见张宏伟当庭呈现的亲笔书写材料)。张宏伟当庭详尽地向法庭陈述了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及方式。张宏伟的辩护人根据张宏伟当庭陈述的非法取证线索,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为进一步调查非法取证情况,辩护人当庭向法庭申请调取九项证据材料:

    1、申请调取被告人张宏伟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2、申请调取未入卷的张宏伟在侦查阶段的全部讯问笔录。

    3、申请调取被告人张宏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

    4、申请调取对被告人张宏伟制作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说明。

    5、申请调取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审讯室的辅助画面。

    6、申请调取被告人张宏伟在李渡开发公司办公室的摄像视频资料和办公室电脑硬盘。

    7、申请调取对被告人张宏伟的测谎记录。

    8、申请向涪陵区公安局调取对被告人张宏伟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说明。

    9、申请向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被告人张宏伟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监控视频。

       之后,第一公诉人当庭承认这些证据都是有的,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0条,向法庭叫板说道,“只要法庭出书面调取通知,检察院会在收到法院书面决定后三日内移交。”为此,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显示,公诉活动存诸多违法事项】

公诉人出尔反尔,对法院决定调取的九项证据材料拒不履行移交义务,故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公然挑战审判权威。

       424,涪陵区人民法院向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调取证据材料的公函。427,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录像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不是证据,不予提供。张宏伟的办公室的电脑硬盘因雷击损坏,被换下后遗失。对于其他证据调取申请也以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予提交。

       第一公诉人在开庭时向法官叫板所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之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可就在法院出具书面调取通知后,公诉人却出尔反尔,不依法履行证据材料移交义务,公诉人的行为已丧失了客观公正性,是故意隐匿证据,是违法的公诉,是“带重病”起诉,是对庄严法庭的藐视和对审判权威的挑战。

【合议庭违法裁定不予排非,被告人连续几日当庭抗议】

合议庭以辩方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不具体为搪塞,枉法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导致被告人张宏伟情绪失控,当庭大声怒斥不接受本合议庭的违法审判!

       201563上午再次开庭,审判长田凌法官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非法证据线索不具体,没有达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条件为由,宣布合议庭因此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当庭提出意见认为:被告人张宏伟在庭审第一天,花了将近两个小时时间,将其惨遭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的姓名及刑讯方式等具体过程及证据线索详细而具体的提供给了合议庭,法庭也正是基于此,对线索还进行了控辩双方若干轮的辩论。同时,辩方为进一步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提出调取张宏伟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录像(且公诉人亦当庭回应确认该生活录像确实存在)、审讯张宏伟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对张宏伟被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等九项证据材料调取申请。辩护人认为辩方提供的这些能够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证据线索是非常具体的,并且是客观存在的,完全可以引起法官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达到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程度要求。但是,合议庭根本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陈述,不做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违法决定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不过,审判长田法官当庭表示,如果审理过程中辩方再提出具体的线索,法庭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当庭存疑的“非法证据”尚未排除的情况下,合议庭又以“形式审判”的模式继续强行推进实体证据的质证。期间,辩方又提到了两条“新的非法取证线索”:1、公诉方提交的张宏伟的笔录中,两次提讯间隔时间有的只有几分钟、一个小时、两个小时、四个小时、六个小时,都没有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5条规定的两次间隔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的要求,这一情况与张宏伟当庭陈述的审讯间隙在指定监视居住的房间只能“休息”两个或四个小时基本吻合,但就是这样短暂的休息,他也是被一直固定地铐在地上的一个脏臭不堪、充斥尿液、血渍的席梦思垫上,根本谈不上正常的休息,显然是疲劳审。2、侦查人员没有向证人发《证人作证通知书》,没有对询问地点依法示明,而是在办案机关进行的询问,据此,我们合理怀疑证人是在被变相羁押的状态下,侦办人员是在威胁诱骗获取的证言,违法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5条、206条的规定。辩护人以此为由,又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建议启动拍非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可是,法官当庭无视这两条新的具体的线索,对之前当庭裁定的:“如果审理过程中提供具体的线索就恢复排非程序”也避而不言,当庭竟然裁决“对(此)线索不予审查

       正因为合议庭不能依法居中裁判,毫无公平公正,只是一意强行推进庭审进程,被告人张宏伟怀着万分悲痛的失控情绪,当庭大声控诉道:“我不接受这样的虚假的违法审判!我不接受这样的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审判!为什么公诉人不提交能够证明非法取证存在的九项证据材料申请?!我不接受本案合议庭在丧失司法审判权威下,对我的案件进行的不公正审判!你们不用走过场了,直接判了我吧!!判我5年、10年,或判我最高刑期25年!判我死刑吧!我不接受质证,因为这些证据都是办案机关伪造的!我不接受这样的违法审判!这个法庭就是法西斯审判!公诉人要对得起你们的良心,法官要对的起你背后庄严的国徽、要对得起你手中沉重的法槌!……”田凌法官见张宏伟情绪失控,决定休庭半小时,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予以训诫。被告人张宏伟再次被带回法庭后,依然是用最悲痛的言语,强烈抗议法庭对他的违法审判,……就这样,法庭拒不理会张宏伟的强烈抗议,又两次休庭,带张宏伟出庭训诫。期间,辩护人发现被带回法庭后的张宏伟的双手腕处出现明显的血红伤痕,当庭要求验伤拍照,被田凌法官拒绝了。就这样,63日上午的庭审在被告人张宏伟撕心裂肺的抗议违法审判的怒吼中结束了!

       在庭审中,非常遗憾的是,田审判长在63的庭审中故意混淆是非,十分不负责地说,“合议庭之前曾安排通知控辩双方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是辩护人在观看了一天后,表示拒绝观看”。对此,辩护人当庭回应了田法官如此的不尊重客观事实的发言,王律师谈到:在本案2015423日的开庭审理中当庭申请调取被告人张宏伟的全部审讯同步录像等九项调取证据申请,贵院于当日向检察院发出调取证据的公函,检察院于427日回函答复。之后,合议庭通知辩护人到法院阅看审讯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56,在合议庭组织下,辩护人和公诉人对检方的201437的审讯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复制件)进行了部分阅看。

       57,辩护人就同步录音录像的阅看方式向合议庭提出了意见:1、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建议公诉人向辩护人提交同步录音录像播放清单(同时提供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由辩护人从播放清单中有针对性的选出相关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当庭播放。由于检方提交的同步录音录像长达几百个小时,如此一一播放,又没有被告人在场(即便被告人在场,因不是庭审而无法质证)阅看的情况下进行的,庭审时,为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辩护人自然要求当庭再次播放这些同步录音录像,势必会让庭审冗长,大量浪费司法资源。故此,建议检方提交录像播放清单和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情况说明,辩护人会提交有针对性的进行时段选择播放的清单,并要求当庭播放有被告人和办案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签封的原始录像,而不是观看公诉人出示的、有意编辑的录像复制品。

       辩护人在63庭审中当庭还重申:不是辩方放弃观看,而是为了有效庭审需要,要求在被告人在场下,当庭有针对性的播放。同时,被告人也当庭要求只需要播放310日侦查人员刘健对他的审讯录像就可以,他表示,这段录像能看到刘健是如何对其进行指供诱供的事实情况。

       王律师还当庭问法官,截至现在,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九项证据中的任何一份证据吗?法庭为什么对你们已出具公函调取,公诉人的违法对抗不做只字的回应?法官无语。

       辩护人认为,辩方提供的非法取证线索不但具体、明白,而公诉人拒不提交的这些证据材料,就恰恰证明本案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公诉方故意隐匿刑讯逼供的线索与证据,故意掩盖这些靠刑讯逼供的非法取得的所谓的犯罪证据!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公诉人不敢提交法庭来公开质证、审理?让大家看看被告人当庭陈述的刑讯逼供线索是否属实,就可真相大白了嘛。为什么公诉人要极力阻止依法必须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此,公诉方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国家公诉人应有的客观公正之心。而法院对如此详细具体的非法取证线索视而不见,违法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分明是只是在为这违法的公诉背书!

      还有,公诉人口口声声说不认为九项证据材料是证据,可是由于辩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证据调取申请后,法庭依法出具调取公函后,公诉人手中的监视居住视频、原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的性质就切换成辩方的证据,就成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那么除了法庭依职权调取,公诉人应依法履行证据材料移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移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是公诉人的规定动作。公诉人为何出尔反尔拒不提交呢?显然,公诉人就是要在选择性举证下,强压法庭走过场,绑架法官跟着他们一块错,错到底!

办案律师手记①】

       重庆黔江国企官员#张宏伟受贿案#是一个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反贪局主导侦办。非常感谢我的前任大量的仔细工作,我受理时,该案的相当大一部分卷宗材料已经固定。纵观全案,案情十分清楚明了,检方以4个实体证据线条,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受贿25次,意图“锁定”其涉案的犯罪事实。我和我的团队认真、仔细地分析了整个案件情况,十余次会见当事人,亦了解到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迫于刑讯逼供的痛苦,违心地在办案人员的手指“指挥”下“承认”20余起“受贿犯罪事实”,可为了日后庭审时脱罪,我的当事人只好将被逼承认的事实行为实施场所均是在有监控摄像的自己办公室和停车场进行的,拿他的话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在镜头下受贿的官员(在这里,我要为我的当事人的智慧,点一个“赞”!)。可他亦当庭表示,他借鉴了李庄案的经验,在自己书写的两份“自诉书”里的最后一页的最后四行开头(他特别说明最后那个“罪”字向里面错了两个字),藏下了“被指认罪”四个字。

       亦因如此,律师根据全案情况,梳理出本案之第一组合拳——依法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启动申请,相信具有“依法治国”法治梦的全体法律人都会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检和最高法的“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指导意见,该案的涉非证据,应予以排除,虽然法官有意忽视排非程序,但为了纠错,尽量避免法官失去公正而犯错误,辩方将坚定地要求公诉方向法院移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坚定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还将坚定地将庭审期间发现的新的非法证据线索,随时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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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续图片详见下条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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