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摘要:胡伟星涉黑案一审•21+ 【且看这位自诩“居中审判”的审判长启用的的两次“当庭训
胡伟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庭审摘要
(审判长“当庭训诫”实录整理)
【重要提示】庭审到3月10日,已是本案开庭刚好一个月,历时的第二十一天。本案庭审中,审判长多次提到本合议庭追求的目标为要审理出案件的真相,庭审做到公正、居中,云云,……而实际操作中,又多次当庭打断、阻止律师的法庭调查与发问,以至于多位辩护人当庭质疑其是否试图“阻止”真相出现?然而,辩护人得到的却是这位自诩“居中”审判长的一次次当庭训诫。
第一次训诫
时间: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庭审第3天)下午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下午,在公诉人对被告人胡兆雄补充询问之后,王誓华律师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我现在补充问下各辩护人,有没有其它要补充问的,我也给一次机会,(一律)平等,重复的(就)不要问。
王誓华律师:胡兆雄,我问你
审判长:你要问哪方面的问题?
王律师:问“排非”的问题。
王律师:胡兆雄,吊时有没有打你?胡兆雄:只有吊,没有打。
王律师:直接吊的?
审判长:辩护人,他已回答清楚了,不要重复
王律师:我没听清楚,让他说清楚。(备注:胡是当地人,他说的客家口音的普通话让人不易听得清楚。)
审判长:他已说得很清楚。
王律师:你让我抓紧时间问,但你打断的时间比我们说的还多,你不打断我早就问完了。
审判长:我是审判长,当然要说的时间比较多,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王律师:依据刑诉法规定诉讼规则,审判人员应当居中裁决。关于居中性,你有居中吗?通俗的讲,法官在庭上应该是多长耳朵、少长嘴。
审判长:我要对你刚才的讲话进行训诫。
王律师:我反对你不依法的裁判,并且明显故意违法只会庭审。
王律师:好吧,我接受你的训诫
王律师:我接着问下一个问题。
审判长:我还没有对你进行训诫。
王律师:好。
审判长:你站起来接受法庭的训诫。
(王誓华律师随即在辩护席上站起来,非常自信地挺胸抬头,接受法庭给他的“当庭训诫”。)
审判长:被告人胡伟星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你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在法庭审理期间喧哗吵闹,顶撞审判长,无理指责审判长,故意扰乱庭审秩序,致庭审不能依法有效有序的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解释第2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现依法对你警告并依法训诫: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当兢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提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你刚才的言行不但妨害了司法工员执行职务,也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理,违背了作为律师的神圣的职责,本庭再次要求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礼仪,听从审判长的指挥,有理有据的进行辩护,不能使用不正的言论抵毁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你不听讯诫,继续实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法庭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解释第250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对你采取进一步的制裁措施,训诫完毕。
王律师:谢谢训诫。王律师继续补充发问:你是否认为谁在办公室工作时间长谁就是董事长?
胡兆雄:不能这样认为。
王律师: 依此,公诉人的问话涉嫌诱供。
王律师:你有没有去过老板办公室?你认为公司里董事长、总经理谁是老板?
胡兆雄:我没有去过,听公司的人说董事长是老板。
王律师:你是否申请进行排非?
审判长立即制止,不准被告人回答。
第二次训诫
时间:2014年3月6日(星期四,庭审第19天)下午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情形回顾】今天是本案庭审的第19天。上午的庭上,审判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和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已对本案第31名被告人胡旭波进行了发问。随即,本案第一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李庄也对其进行发问。
李庄:李进辉当年开庭现场你去了吗?
胡旭波:没有。
李庄:怎么判的?
胡旭波:我不了解。
李庄:那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胡旭波:不知道。
李庄:他坐牢你知道吗?
胡旭波:知道。
李庄:他为什么坐牢你知道吗?
胡旭波:知道。
李庄:那个判决提到你和胡伟星吗?
胡旭波:我都不知道。
李庄:为什么那个生效判决没有提到你和胡伟星,这个起诉案件提到你和胡伟星,你知道吗?
胡旭波:我不知道。
王婧审判员:这个,起诉书也没有指控胡旭波。
李庄:我没有与你辩论。
王法官:你不要指(着)法官说话。
李庄:我没有指(你),我指的审判台。
王法官:你不能指!
(这时李庄继续说王法官的角色错位了,不应该干公诉人的活)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停止发言,站起来接受训诫!请站起来接受法庭训诫。
李庄:请先说出训诫的理由。
审判长:理由我等会儿说,你站起来接受法庭的训诫。
李庄:我不站起来。
审判长:请书记员记录,这是你藐视法庭的一个方面的表现。
李庄:你们藐视法庭多次了,我们抗议多少次了,还不纠正。
审判长:听着、听着,由于李庄不服从法庭的指挥,使庭审不能依法有效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73条、274条、249条、2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11条的规定,现在对李庄辩护人进行讯诫。
此前本庭已对多名律师辩护人进行了警告和讯诫,也明显对你的不当行为进行了4次正式警告,但你仍然不知吸取教训,约束自己的不当行为,反而一再故意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具体包括:
1、通过释法,添加不合适用语,反复逼问,刻意改变引导或者以自己亲历体验等方式,大量诱导性发问,对被告人不愿回答的问题,坚持继续发问并逼迫被告人必须回答,告诉被告人不回答对其不利,可以拒绝回答公诉人的提问等方式对被告人进行诱导,在被告人回答没有刑讯逼供时又逼迫说被告人有被训练的迹象,对被告人施加压力。对被告人已清晰回答的问题,执意进行归纳,拖延时间,断章取义,添油加醋,夸大其词,上述行为经法庭制止后,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一再违反,故意扰乱法庭秩序。
2、通过法庭强调自己的经历,然后宣称你们一直制止我言,随便打断我问话,达到自己弱势地位,宣传个人形象,发表经法庭定论的案件事件,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言论,利用宣传法律规章制度甚至通过暴露刑讯逼供已向有关单位投诉,自己对发生的遭遇表示同情等方式,以及包括反复提醒被告人“你要大胆的”,“不要害怕”,“大胆回答问题”,“法庭会为你作主”,“有关单位调查情况时你大胆地揭穿”,“感谢你的大胆揭露”,“非常明显的非法证据”等话语,反复追问被告人,引诱、挑拨、鼓动被告人翻供,提出相关的申请鉴定,受到刑讯逼供的意见,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投诉,影响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
3、没有事实依据,无端指责出庭公诉人履行职务出庭身份,之前发表大量的对法庭责问的娱乐性用语,甚至使用“法西斯暴政”、“法西斯暴行”等用语对国家机关进行歧视,造成不良影响。
(李庄:你们要注意是用暴政还是暴行,你们无端的歪曲事实,我指责的是刑讯逼供的“惠州警方”,……)
4、刻意通过已被法庭多次制止解释,反对其他辩护人发问方式,限止影响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恶意拖延审判,在法庭上反复记载表态“反对有效”,甚至在审判员使用其它发问方式时,刻意歪曲为替公诉人讯问,故意扰乱法庭,滥用权利,干扰审判进程,不听制止。
5、无视法庭纪律,在发问方式和内容,经法庭提醒引导之后,仍然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发问方式,屡劝不止,无视法庭警告,公然顶撞,甚至在法庭上拍桌子,扰乱法庭秩序,莫视法律,严重损害了法庭尊严。
本庭再次要求你必须依法进行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来支持维护被告的权利这样的辩护行为,不许再有继续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果你不思悔改,执意而为,本庭将视你扰乱法庭情节轻重对你采取进一步的制裁措施,讯诫完毕。
【微评】初观,整个法庭的这两次训诫,就是合议庭“有预谋”、“有准备”、“有组织好训诫词汇”的一场庭上“表演”,为的就是博取连日来,法庭之外、监控视频镜头之后的“线控人”高兴一番。同时也是在为违法审判树权威,但是,也只能是“木偶”而已,何谈“权威”可立?
不信?有请各级法院看官调出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来“复盘”,即可看得出孰是孰非?是谁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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