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事发两年前,因口角积怨,装修工申永善与张建合等5人,刺伤了一名官员夫人的臀部。根据大连金州公安分局的法医鉴定,轻伤演变为重伤,案情逐步升级,警方成立了专案组,5人先后获刑。
公安部门的法医一开始认定“构成轻伤”,两个月后,法医鉴定又改为“构成重伤”。
对这份鉴定的争议,因另一案件获得了新证据。辩护律师也在重审开庭时提出了法医鉴定程序失当的问题。
在大连市金州看守所羁押一年多之后,被告人申永善终于等来了一个转机。
事发两年前,因口角积怨,装修工申永善与张建合等5人,刺伤了一名官员夫人的臀部。根据大连金州公安分局的法医鉴定,轻伤演变为重伤,案情逐步升级,警方成立了专案组,5人先后获刑。
恰恰是这两次法医鉴定,引发了巨大争议。(本报曾以《“市长夫人被刺案”蹊跷“升级”》为题报道此案)
转机出现在2012年12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金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理由是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3年3月7日、4月12日,案件重审两次开庭。被告人申永善的辩护律师王誓华回忆说:“很意外的机会,我们找到了新证据,完全可以推翻此前的法医鉴定结果。”
但是,之后法院又两次延期审理,至今无法决断,陷入僵局。
轻伤演变为重伤
公安部门的法医一开始认定“构成轻伤”,两个月后,法医鉴定又改为“构成重伤”。
这起装修工刺伤“市长夫人”的案件,之所以能够被大连中院发回重审,很大程度上因为一段拍摄于2012年6月份的视频。
视频中,50岁的邹丹穿着高跟鞋,快步走下台阶,顺着马路大步向前。途中,她突然一个转身,回头走向路边的摊贩,买了一袋香瓜后快速离去。
可是,仅仅半年前,她的臀部曾被刀刺伤。公安部门的法医一开始认定“构成轻伤”,两个月后,法医鉴定又改为“构成重伤”。
据此,大连市警方成立专案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报告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
2011年8月22日,大连金州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邹丹的伤情予以检验。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徐斌、主检法医师张立国出具的“临时鉴定意见”称,邹丹“左下肢膝关节及踝关节活动尚可,余未见异常”,“邹丹左臀部遗留瘢痕长度达8.5厘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王誓华律师辩护时认为,如果按照这份鉴定意见,邹丹甚至连轻伤都不构成。因为根据规定,构成轻伤需要“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事情在随后却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2011年12月9日,在邹丹位于大连西岗区一处住宅内,金州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再次对邹丹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书称,“肌电图(二次)提示:左侧胫神经损伤。目前左下肢肌肉萎缩明显,左踝关节功能大部丧失,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第二十款之规定,构成重伤。”
2012年8月16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建合、申永善等5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处以三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法医鉴定不真实,此案应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几个被告人充其量只应受到治安处罚。
但检察机关的观点显然与被告人方的理解大相径庭。一审宣判后,大连金州区检察院以法院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大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偶得的医院记录
在邹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有一份医院的手术记录。这些记录与公安部门法医的鉴定明显矛盾
2012年10月23日,该案二审开庭。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誓华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分别担任申永善、任强二人的辩护律师。
“只因案件发生在邹丹这个‘金贵’的屁股上,被办案机关制造了两个‘鉴定’,进而以罪投监。通过权力的运作,制造伪证,追究了本不构成犯罪的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审辩护时,王誓华在辩护词中毫不掩饰地直指“蹊跷之处”。
在这次庭审上,邹丹的身份信息被公开:她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经济状况十分优越,在2004年前已与其子一起投资移民加拿大。据此,王誓华提出,“蔡有彬(邹丹丈夫)是一名‘裸官’,因为其妻邹丹和儿子都已定居加拿大。”
庭审后,王誓华将上述内容均写进了自己博客之中。
之后,王誓华等被邹丹告上法庭,理由是“名誉侵权”。
但恰恰是这起案件,让王誓华有了意想不到的收获。
侵权案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在邹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有一份医院的手术记录。其中明确记载了手术时的伤情探查:“见臀大肌断裂,未见明显活动性出血,坐骨神经主干未见损伤……缝合断裂的臀大肌、阔筋膜张肌,逐层缝合深筋膜、皮下及皮肤。”
同时,入院记录中也记载“左脚拇指及做足背外侧触觉减退,有麻木感。肌肉无萎缩”。
这些记录与公安部门法医的鉴定明显矛盾。在法医鉴定意见中描述,邹丹“左侧颈神经损伤,左下肢肌肉萎缩明显,左裸关节功能大部丧失”。
“原刑卷中没有,去医院调取受阻,今天在邹丹起诉我们侵权的原告提交的证据里发现了。天意!”王誓华抑制不住兴奋,发了一条微博。
于是,他在重审开庭时提出了公安部门法医鉴定程序失当。依据鉴定人徐斌的当庭陈述,他是和办案人员姜立俊两个人去的邹丹家,并由他一个人对邹丹做的鉴定检查。
“鉴定人当庭承认他们出具鉴定是为了配合公安的侦查,是对侦查行为的补充。那么在侦查行为中,一名男警察接触女受害人显然是不符合程序的,因为按照法定程序应当配女警员。说这些是为了证实鉴定人徐斌根本就没有对其进行查体,而是随意书写了本案的鉴定文书。”王誓华说。
王誓华律师在重审开庭时提出,这些客观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法医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徐斌涉嫌出具伪证。
2013年4月25日,在案件重审延期后,王誓华将这些证据提交法庭。同一天,他在大连中山区法院得知,状告他名誉侵权的邹丹,已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