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松江怒吼——吉林王刚案辩护纪实(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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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怒吼——吉林王刚案辩护纪实(十二)
早上,老杨告诉我,要我恢复贵阳小河案期间的工作规则:每天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情,就是学习杨金柱的博客。
赶紧手机上网学习,看到老杨发了《杨金柱在吉林船营法院出庭辩护的严正声明》,以及重发的蛇年新春献辞,老杨的声明,有理有力有节,相当好。
到达法庭后,发现工作人员在调试无线话筒。前天坐在第二排的李金星律师曾要求过法庭给坐在后排的辩护人安排一个话筒,但是审判长的回复是本法庭设备有限,对于李金星律师的要求不予答理。昨天,杨金柱律师对我们说他上了法庭之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求法庭给他安排一个话筒,如果法庭说设备有限,那么杨金柱将给船营法院捐赠两个无线话筒。可能是昨天下午老杨与法院沟通时说了这个事情,今天,法庭设置了无线话筒,大概法院还是不想接受杨金柱律师的捐赠。
昨天上午,法庭第二次休庭评议杨金柱律师是否能够进入法庭辩护时,我听到坐在后排的几位吉林律师说赌一下杨金柱最后能不能够进入法庭辩护,他们几位的一致意见是,杨金柱能够进入法庭辩护。看来,他们的预测是对的。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让人们的行为有规则可循,就是让人们能够合理的预测他人的行为,从而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为,机构亦然。
杨金柱律师进入法庭的第一件事情,是向合议庭要求查阅前面几天的庭审笔录,审判长请书记员把庭审笔录拿给杨金柱律师查阅。
开庭后,被告人王刚接受发问前,对法庭说:指控我是黑社会,我是中泰驾校的法定代表人,于涛是中泰驾校的校长,起诉书的主要事实都是中泰驾校的事,现在中泰驾校的校长他的律师不在,他被另案处理,他没有到庭,怎么能够查清事实?开完庭了,再单独对于涛开庭,对于涛,对我王刚,对中泰驾校都是不公平的。
王刚当庭还提出了一个问题:昨天,有法院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向在押被告人以及向被提押到庭的被告人,要求被告人签署今后不更换律师、不拒绝律师辩护的东西,我认为这是法院不准被告人再更换律师,这属于诱导签字,是不对的,我认为更换不更换律师,不是法庭和律师的问题,是当事人自己的问题。
王刚说如果被告人于涛的律师没有在场,他将不再回答公诉人及辩护人的任何问题。
这个问题,是法庭草率驱逐本案重要被告人于涛的辩护人王兴律师造成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另案处理,但是如何另案处理,这个难题,却留给了司法实践,并且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审理指控共同犯罪案件的时候,特别是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居于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时候:被另案处理的人,他是否应当作为证人在本案审理中出庭?在他另案审理的时候,这些没有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是否应当作为证人在他的案件审理中作为证人出庭?
法庭休庭评议,复庭后,审判长回复:就告知书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告知,是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因涉案被告人较多,羁押时间已经较长,出于被告人权益的考虑,如果有要变更辩护人,拒绝辩护人等事宜,征求大家的意见,有无这方面的意见,是为了能够一次性解决之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审结本案。如果被告人还有这方面的需要,届时可以提出,本院再行研究。我们这是为了为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回复,对于被告人于涛另案处理的问题,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进行的另案处理,法庭会保障他的辩护权利。至于被带出法庭后的辩护人继续参加庭审的问题,被带出法庭后,被带出的辩护人不得再继续辩护,合议庭经过评议,参考了最高法院的专家的意见,张军和江必新合编的《刑事诉讼法适用司法解答》,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张军和江必新合编的适用解答,对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杨金柱律师说:因为本案指控的是有组织犯罪,而王刚被指控的是组织者、领导者,那么,所有被指控参加组织犯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有权对王刚发问,就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另案审理重要被告人,将导致法庭审理出现困难,进入举证阶段后,公诉人是否要举于涛的证据,如果举,于涛不在,如何质证?如果没有经过于涛本人质证,这些证据能否采信?关于被驱逐的辩护人能否再进入法庭辩护的问题,不应该将张军和江必新编的书作为法庭指导的依据,他们的书里面,都只是学理解释,指导法庭审理的,只能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你拿张军和江必新的书来作为依据,是不适当的,更何况,张军已经因为对律师的不适当言论造成侵权我已经起诉了他(此处审判长打断,说与本案无关的话就不要说了,老杨说,我本来不准备说他,但是因为审判长说到了他,所以我也说一下他,好,现在不说了);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把于涛再并入本案审理,否则,你另案审理于涛的时候,是不是又得把这十多位被告人拉来再问一遍?本案的被告人什么时候收到的起诉书,什么时候收到的补充侦查后回到法院继续审理的通知等文书,我查看了其他辩护人复制的卷宗材料,但是没有发现侦查文书卷,没有补充侦查卷,没有延期审理批准延长审限等法律文书,所以,我要求查阅、复制本案所有的法律文书及所有的案卷材料。
法庭经过合议,回复说:杨金柱律师要求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法律规定辩护人有这个权利,没有问题,法庭会在休庭后安排查阅复制;法律规定没有说辩护人被驱逐之后,还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故本庭从立法本意上理解,被驱逐之后不能再进入法庭。
我向法庭建议,虽然法庭已经做出了对于涛另案处理的决定,但是,法庭完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将二案合并审理,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无障碍,而且并案审理,更加符合本案的审理需要,更加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
此后,杨金柱律师建议法庭:鉴于于涛在本案当中的重要地位,慎重的建议法庭对此问题再认真合议一下,如果法庭经过合议后认为应当坚持,那我服从,但是我提醒法庭,法庭审理的目的是要查清事实,法庭需要考虑到时到了质证阶段,应该怎么进行?那时的程序,将如何进行下去?能不能进行下去?
法庭采纳了杨金柱律师的建议,休庭合议。
复庭后,合议庭回复,对于于涛另案处理具有法律依据,就此问题,不再更改。
庭审继续。王刚因于涛不同案处理,拒绝回答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向其提出的与驾校经营有关的大部分问题。
审判长回复现在进行的法庭调查只是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调查,有关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已经进行过法庭调查,故法庭不再进行程序性调查。杨金柱律师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的发问,还应当包括不构成犯罪的发问,还应当包括其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发问,与被告人核实有关情况,否则,辩护人将无法进行程序性辩护,如果那样的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将是不完整的,则法庭的审理,也将是有欠缺的。审判长回复说,并不是不让进行程序性问题的发问,而是为了不重复已经进行的调查,所以,法庭做出刚才的那个说明。(青石注:其实我也没听明白审判长到底是让问还是不让问,意思似乎是只要不是重复的问题,是可以问的。)
此时,上午的庭审因时间关系休庭。下午,一开庭,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周一继续开庭。
庭审进行了五天,已经开始进入拼体力的阶段,大家都休整一下,也好。下周一,继续。
2013年3月22日,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