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张军副院长错在哪里?
(2012-06-01 13: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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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副院长错在哪里?
一、张副院长本次的失口,错在随意。首先,对于律师“闹庭”的说法,应当是对那些开庭律师的行为有一个评判结论,并且评判的结果是“闹庭”,张副院长的这个说法才可以成立。但是,谁来认定律师的法庭行为是“闹庭”,应当经过什么程序,用什么标准衡量是否是“闹庭”,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不能认定律师法庭行为是闹庭。张副院长自己认定律师“闹庭”,是不是有些随意给那些律师扣烂帽子。其次,律师的行为规则是律师法及有关律师执业的规范,认定律师的行为违规,权力机关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是法院,不知道张副院长所说的律师“闹庭”,是否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再次,如果张副院长所说的律师“闹庭”存在,岂不是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失职。到底是张副院长失口,还是当地司法机关失职?
二、张副院长错在小视法官。什么“无良律师”,张副院长没有解释,也许应该理解为是没有道德的律师。律师法对于律师有着道德要求,既然是没有道德的律师,法官完全可以依法制止,怎么法官就懵了,难道法官就那么没有权威。
三、张副院长逻辑混乱。张副院长好像在检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1、“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就是说法院有法不依,观念上和实际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阳奉阴违,请问哪家法院,那个法官同意张副院长的这个结论?谁能够承担起这种对于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从观念到实际操作阳奉阴违的责任?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行使抗辩式辩护方式,怎么就成了“闹庭”。张副院长“闹庭”的标准原来是指律师执行96年《刑事诉讼法》的抗辩式辩护方式。2、“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既然法院程序上欠公正,就是法院的错误,应当对程序上不公正的法官进行教育、处理,对有关法院进行整顿,严肃刑事审判程序。刑事案件是涉及他人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对于程序欠公正竟然如此容忍,乃至偏袒,难怪出现佘祥林、赵作海那样的错案。但是,张副院长不是针对他提出的法院这样的两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反而谴责、污蔑律师行为。既然程序不公,律师提出来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在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责任,怎么就成了“不良律师”,怎么就成了法律“胡说八道”?
四、张副院长对于媒体舆论监督颇有微词,缺乏现代司法文明理念。报道中说张副院长的话是“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难道法院“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做”,媒体报道错了吗?张副院长不去要求法官改正这种低级错误,反而总结出媒体报道引来了社会不满,意思是媒体不报道出来这些“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做”,就不会发生“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相信法院”的后果,张副院长的怨言实在让媒体界难以接受了。法院有“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做”,应当感谢媒体报道监督,提高法院的司法水平,不整改错误,还想继续保留错误?最高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会有这种观念,就不要谴责法官们的什么观念、实际做法怎样了。
五、张副院长逆历史潮流,与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精神不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张副院长关于醉驾犯罪的荒腔走板言论,我们怀疑这一次是不是张副院长又是没有好好学习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在将律师作为异己力量排斥。
最后,要为张副院长说几句公道话。根据报道,张副院长的原本想法是好的,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意识”,这是避免未审先判,先入为主的重要观念,值得肯定,也希望真正能够做到。二是“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不容忽视,值的赞赏。但是,张副院长继续坚持有程序错误希望不被报道出来,不让社会民众知晓的观念,恐怕是难于达到注重程序正义的目标的。
以上议论,根据《经济观察报》5月19日报道,没有学习张副院长的讲话原稿,可能被误导,在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