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三)
第一轮补充辩护意见
针对刚才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我作几点补充发言:
一、公诉人刚才说在莱雅咖啡谈判时,何强向对方转达了徐建忠的意见,即能否用50万元了结债务,而杨佳坚持70万元,公诉人刚才说本来欠人家75万,只给人家50万,这种行为就是“敲诈勒索”25万,我表示对公诉人的法律素养感到惊诧,即便真的有75万元的债务存在,那么双方对还款数额的谈判难道就是敲诈吗?那么,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来讲,曾勇用暴力逼迫徐建忠写下75万元的欠条就是抢劫!为什么公诉人不如此论述?所以,我真的希望各位能用良心来衡量本案,因为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专业法理也并不深奥,但是唯有良心能让法律规则得以正确适用,能让事实得以客观呈现,能让正义得以真正实现。
二、下面我列举一下第三公诉人在这十天的庭审中挺身而出,为维护跨境赌博,为维护新型黑恶势力当庭辩护,在此,我称之为,公诉人进行“非法辩”的五个门:
第一,
比较文明门。当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准许播放警察询问证人张家敏的同步录像视频时,警察长达近一个小时的性骚扰,警察说:“律师都是职业流氓,和我们警察一样。”还说:“警察不需要真相”等等丧失法律职业道德和人性的言语时,第三公诉人竟然在回辩中说,警察虽然有些言辞不当,但这是比较文明的。我马上回应,这样的表现比较文明让我大跌眼镜,我不知道常熟公安的不文明执法是个什么状态?
第二,
杀人气愤门。庭审中在向证人发问阶段,当朱律师向符永生发问带刀上楼干什么时,符永生当庭大喊去杀人,朱律紧接问去杀谁,符答道谁都杀,朱律再问到底想杀谁时,第三公诉人马上辩护到:“刚才证人是在气愤的状态下说的杀人”,律师们马上指责公诉人为黑社会辩护。
第三,
25万真金白银门。公诉人称,何强明知他的老板欠人家75万元,谈判时就出50万,为什么不给人家那25万元,这就是何强在敲诈勒索啊,这25万可是曾勇他们的真金白银的损失啊!
第四,
三人不为罪又逮捕门。开庭的第九天,律师质疑公诉人出示的破案报告不实时,试问公诉人,为什么砍刀队的另外三个人抓了又放了,还没有起诉?公诉人的解释是那三个人不是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所以放了。我向公诉人请求出示对这三个人的处理文书。到庭审第十天,我再次提及时,让我惊异的听到,同是第三公诉人当庭说这三个人已被逮捕。这前释不为罪,后解被逮捕,不正说明了常熟公权力执法的随意性吗?
第五,
结果定性门。公诉人说道,24个手持大砍刀的被律师称为黑社会的人被6个手持菜刀和其他办公用品打退,说明这六个人就有斗殴的故意。我称之为,打斗的结果来决定主观故意与否。
第二轮补充辩论意见
1、公诉人完全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适用证据,并且里面存在恣意的推测。比如刚才公诉人说是何强招致曾勇等人过来的,我想说:“招致”一词在法律层面上表达的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招是“因”,致是“果”,而本案中即便存在挑衅行为,也不会必然引起斗殴的发生,这是一种或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即使有何强“招”的因,也不必然就发生曾勇等人提刀上门并向公司员工实施暴力的果。所以说即便有挑衅行为,公诉人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2、针对第一公诉人刚才讲到我们律师团中有的律师说曾勇是黑社会,有的说曾勇不构成犯罪。我认为这个观点并不矛盾,曾勇是否是黑社会,已经很清楚,但是具体到本案个案来讲,如果曾勇在主观上不存在斗殴的故意,那么曾勇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指控就不能成立。所以在这个点上,律师的说法并不矛盾。
3、我还想谈一点,因为在座的有实习律师,在开庭第一天旁听的实习律师就拿到了本案的变更起诉书,这是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诉讼文书在庭审完结之前是不能公开的,所以说实习律师拿到本案的变更起诉书,是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所致。
4、本案的一个社会意义就是对社会基层百姓的维权,这也是本案的一个最重要的切入点,以此来弘扬私利救济的社会正义,在当今某些公权力的绑架之下,让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人人自危,因为社会没有公平正义,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可能会受到侵害。
其实,本案的事实情况已经很清楚,本案的法理阐述也已经很明确,因此,我不想再在本案的法理层面作评述,何强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他们是无罪的!关于本案的结果我不想去猜测,我只想提出我的希望,我希望文明的江苏司法能够在现有体制内打出自己的司法亮牌,我希望常熟法院能够综合考量本案的全案情况以及判决对我国人性的影响,如若正当防卫不能被认定,那么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私权救济的法律制度将形同虚设,这是对弘扬自卫的践踏,是对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立法目的的极大损害。我不愿看到的是,常熟法院不能摆脱被常熟公安绑架的进入将错就错的政治怪圈,从而在本案中为侦查机关背书,丧失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我敢断言的是:如果何强等人被判有罪,接下来曾勇等新黑恶势力案件的黑幕将会在本次开庭的基础上一层一层地曝光,直到社会正义的出现,这一点我永远坚信,并坚信何强正当防卫无罪,因为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弘扬私权自力救济的必须!
何强的第一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誓 华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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