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六青年正当防卫案的“战斗”视频经网络曝光以来,已经迅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1年4月2日12点45分左右,曾勇受雇纠集24人(每人手中都握有砍刀,下称“砍刀队”)冲进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瞬间,一人拿刀架在手无寸铁的张胜的脖子上,一人猛挥拳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就是在这样危及生命安全的紧迫情况下,何强等六名青年人(下称“常熟六青年”)被迫使用菜刀、凳子等办公室里现有的工具向对方正在实施的暴力袭击予以还击,并最终制止了对方的暴力侵害!
然而,事发一周后,常熟六青年被刑事拘留,与此同时,对方“砍刀队”却没有人被拘留。更令人意外的是,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5名青年有期徒刑3年(另外一人因未成年做另案处理),然而,直至一审判决当日,涉案的对方“砍刀队”却无一人被追责。后何强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常熟公安局将砍刀队的曾勇、刘佳等人抓获归案。
现该案被常熟市人民法院人为地分割为三个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即何强案(何强、张胜、陈强、张人礼、龙云中、),曾勇案(曾勇、杨佳、朱刚等),李毅夫案(因是未成年人而另案单独审理)。
鉴于曾勇案定于2012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何强案定于2012年3月20日开庭审理,李毅夫案定于2012年3月22日审理,我们常熟律师团通过与常熟市法院及江苏省高院的多次沟通,最后得到的答复是:还是要给领导商量商量,并案审理几乎不可能。法院方面同时答复:如果何强案的被告人申请曾勇案的被告人出庭质证,法院会予以配合。但是,我们辩护律师团认为这样做会出现刑事诉讼质证上的程序矛盾。现按照常熟法院对该案的开庭安排作分析如下:
一、曾勇案本月19号开庭,势必会对本案当中所有的证据,包括所有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当庭示证质证、包括在法庭调查阶段也会围绕所有证据进行质问,那么,曾勇案的所有被告人必将会对这起案件当中的所有事实情况和被告人相互之间的供述情况一清二楚!也即等同于曾勇案的被告人以另一个视角切入审查了何强案的事实情况,其实,也相当于曾勇案的被告人从另一个视角事先“旁听”了何强案的庭审,无疑可视为对案件进行了旁听,那么接下来在21号的何强案开庭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又把曾勇案当中的部分被告人作为何强案的证人,势必会发生证据质证冲突,因为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旁听过本案审理的人不能再作为本案的证人。(注:《刑诉法解释》第149条:“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所以,当何强案开庭时,曾勇等人作为证人身份出庭时,因其证人资格的丧失而必然导致我们无法有效的当庭对证人质询,无形当中剥夺了我们的质证权。法庭则会依据原有的无法当庭有效质证的证言来判案,无疑是利用分案\开庭打时间差等手段来变相剥夺何强等人的获得有效的辩护权。
二、曾勇案的被告人作为何强案的证人,这是法院在有意加强公诉方的证据力。
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但是,从证据分类学上讲,曾勇案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供述,应定为被告人供述,绝非证人证言;因此,公诉人将曾勇等被告人供述作为何强案的证人证言,是在用此种偷换法律概念的方式来有意补强公诉方的证据力。也势必导致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失衡。
三、从公平意义上讲,何强案属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且何强案的被告人已被羁押快一年了!因此,如两案不并案审理,那么,从公平意义和证据适用规则上讲,何强案也应当先行审理。
因为,法官称送达起诉时称曾勇案的被告人都认罪,也就是说可能要简易审,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案子的审理就不会有何强等人作为曾案的证人出庭作证,就谈不上何强等人证人资格问题,那么,我们建议何强案先开庭并申请曾勇等人出庭作证就不会有丧失证人资格的情形发生。
所以,我们希望常熟法院必须纠正这一质证程序的重大错误,以保证合法的程序,正确的实体判决。
最后,我再次呼吁常熟法院能够正视这一点,及早调整开庭时间,如若不能合并审,必须何强案先于曾勇案开庭。
(何强的辩护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誓华
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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