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申诉案随思 二 挑 战
(2011-12-12 18: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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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不难看出,李庄卧薪尝胆撰写的这六句话,每一句的第一个字组合为“被逼认罪缓刑”,每一句的最后一个字组合为“出去坚决申诉”。其实,现在看来,各怀其意。合议庭的宽容是为凸显李庄在二审时“认罪”,以赢得舆论。李庄的沉着和慢读是为旁听记者记下他的“认罪六条”。果然,二审庭审后,宣判前,有记者破解了李庄“认罪六条”的藏头露尾玄机。也因为记者破解的时间点不够巧妙,所以,重庆方面告知李庄因此不予缓刑,也引发了二审宣判时李庄的呐喊。
然而,二审法院明知李庄认罪为假,依旧以李庄认罪为主因判其有罪。虽然,二审法院因为李庄的认罪而在原审法院的判决基础上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然而,这样毫无事实证据支撑的“有罪判决”,充其量只是李庄口中的“认”和“罪”两个字的无机组合,只为一个名词,且无内涵的空壳之词。之所以如此而言,正因为李庄二审虽当庭认罪,但是在事实陈述、质证以及最后陈述中都说明自己无罪,也正因为李庄在这一情节上面完美的技术布局,才使得重庆二审法院在纠结中判案,在得瑟中实现早已设定好的结局。其实,这一技术布局正是李庄向重庆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执行力的考验,向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口供适用原则的挑战。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那么,李庄在二审中毫无内涵的“认罪”被重庆法院作为支撑判决内容的重要口供,而有意忽略了其他的不能够证实李庄有罪的证据,进而重庆法院依口供定罪量刑,更可笑的是重庆法院明明知道李庄的认罪是只停留在嘴上的认罪,可是,竟然二审法院还故意掩耳盗铃地依据李庄的“空壳认罪”减去了一年的刑罚,只能说李庄利用自己对刑事诉讼法“口供适用原则”的精准理解和对重庆法院定罪量刑依据的评估综合考量后给重庆法院设置了一个陷阱,完全是李庄在诉讼中的一个技术布局,因为,重庆法院若以李庄认罪而判缓,正中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庭前的“诉辩交易”,重庆司法内幕将暴晒于天下,若法院判李庄有期徒刑,则证明法院以口供(空壳认罪)定罪量刑,这是一个两难推理的命题,也是李庄在身陷囹囵的状态下考验重庆法院的命题。事实上,重庆法院不但主动跳进其中,而且,更可悲的是,(减一年刑罚)重庆法院进入陷阱后,还自己掩埋自己,令人喷涕。
作为一个法律人,在这一点上彰显了李庄为追求法律的正义,不惜自己牺牲这一偌大的成本而做的让世人看到的法律适用实验,完全是李庄把自己和重庆法院捆绑比对展示对当今法律体制的挑战,也因此证明了重庆法院对法律神圣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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