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首次修订信息披露规则须披露重大事项增至15项
(2012-05-17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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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5月16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交易商协会负责人表示,注册制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证券发行体制,是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发行管理方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信息透明度直接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交易商协会此次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市场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完善注册制的积极探索,也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的重要举措。
负责人称,2008年4月,交易商协会作为中国场外金融市场的新型自律组织,发布了2008版《信息披露规则》。随着近年来市场规模快速发展和发行人群体日益扩大,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市场发展对《信息披露规则》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充分研究借鉴成熟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基本经验,广泛征求投资人、发行企业、承销机构、市场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集市场参与者之智慧,完成了对2008版《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工作。
此外,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需披露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将2008版《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11项重大事项增加到15项;增加关于变更已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对已披露信息出现差错或进行调整提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操作标准;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明确界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明确规定变更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提前披露变更公告的时限;对发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出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从而强化披露责任;按照建立自律处罚体系的整体要求,充实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体系。
对于在修订《信息披露规则》过程中,为何添加变更已披露信息操作要求的相关条款的提问,负责人指出,企业已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的直接体现,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客观上发行企业存在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因资金需求变化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以及因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对原信息进行更正等情况变更已披露信息的需要。
目前对该类已披露信息变更行为的自律要求尚不够具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主体变更已披露信息的质量,难以满足市场发展对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要求,不利于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整体提升。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披露信息变更行为,交易商协会在对此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认真梳理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本次规则修订中添加了规范已披露信息变更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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