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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素影响家族信托发展

(2013-07-23 16: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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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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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今日关注

■本报记者徐天晓

平安银行首单家族信托面世之后,招商银行国内首家私人银行家族信托也于近日签订。国内高净值人群综合理财需求的日益增长为家族信托的在我国内地的落地生根及发展壮大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但与市场期待相比,家族信托“落地生根”的案例仍有很大差距。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律师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问题时指出,家族信托在国内开展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但是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开展仍面临“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发展障碍。

李宪普指出,根据我国《信托法》,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我国《信托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家族信托”的概念,但家族信托的交易结构并未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家族信托在国内开展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但是,这不代表家族信托在国内开展没有障碍。家族信托业务涉及的财产类型多样,有资金、股权、不动产、动产等,包括实业领域或金融等各个行业,信托事务的处理可能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就信托制度而言,家族信托在我国开展的制度下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信托登记在实践中的应用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的意义在于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公示信托关系,维护交易秩序。但是,我国《信托法》并没有明确具体什么情形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由谁办理,如何办理等问题。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安排,这些配套制度应当以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使信托登记活动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人们就不知所措,或者对信托财产的登记有各种不同的理解,造成了很多混乱。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将面临无法办理移转(过户)手续,或者不能进行以公示信托活动为目的的登记活动。这将影响信托的效力,对家族信托活动的开展影响是很大。

2、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负面影响

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但是,在有些国家信托立法中信托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日本。信托财产未经办理信托登记,不得以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为由对抗第三人,但信托财产不办理登记并不影响信托的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

3、税收优势未得到体现

家族信托在海外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于,家族信托可以有效的规避高额的遗产税。而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虽有趋势,但其实际征收还未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还不健全,信托活动本身固有的税收策划和节税功能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自然也不强烈。

原文链接:http://www.ccstock.cn/stock/xintuo/2013-07-23/A1265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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