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家法律论证
(2025-06-24 12:27:18)案例
六位法学教授专家论证
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六位法学家根据法律文件、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专家论证。
六位法学教授经论证后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于恒丰业公司将其股东周某、黄某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并进而直接认定股东梁国雄及其代理人凌尉嘉作为直接责任人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共同正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正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狭义共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具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
因此,上述六位法学界一致认为: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与周某、黄某的非吸行为存在共谋的故意,也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对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来源知情,且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不存在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借款,故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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