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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专家法律论证研讨会

(2025-04-26 13:00:53)

以江苏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纠纷为例的“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市京师律师大厦召开。常熟中科公司的股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戴孟勇、王雷,代理律师崔莉、刘迪与会。
  
  为此,前不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一次关于此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公司法专家赵旭东、合同法专家崔建远出席专家论证会。就本案涉及的陈铸是否构成欺诈,常熟中科公司是否拥有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以及如何赔偿等事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专家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陈铸故意隐瞒胜利精密公司在陈铸的行为构成欺诈,常熟中科公司享有撤销权。一审法院对于这一情节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对于这起案件的除斥期间,专家认为常熟中科公司应当是常熟市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在获得胜利精密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常熟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这三份证据之时,才确切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铸欺诈的事实,所以常熟中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会后,专家形成了书面的专家意见稿。
  法学界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戴孟勇老师认为,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的时间是本案中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戴教授从在焦点问题的梳理上,可能和常熟中科公司应当知道受欺诈时间有关系的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戴老师特别强调,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对于受欺诈人要特别注重对其利益的保护,一则受欺诈人为受害人,二则在认定其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受欺诈的时间的时候,不能像一审法院那样做出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甚至把无关的事实拉入作为认定常熟中科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的时间。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法学界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王雷老师站在法理的高度精辟地对本案做了分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其事实认定离不开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第91条早已有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或受到妨碍的,应当对法律关系消灭、变更或受到妨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铸抗辩称常熟中科公司知道应当知道欺诈的时间已超过一年,应由被告陈铸承担举证责任。纵观本案,陈铸没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陈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的法律后果。
  王雷老师还就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到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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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
网址:www.fada110.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方式:13601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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