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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专家法律论证

(2025-01-05 15:10:20)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剑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等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就浙江省嘉善县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证。

专家法律论证意见: 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嘉善县法院判决赵国平犯职务侵占罪,参与论证的专家们详细了解了案件全部事实,认真研究了案件证据材料,经过深入的讨论,形成了以下综合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对照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赵国平在本案中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存在。自2012年3月开始,赵国平担任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为了开发景江花苑等工程项目,赵国平以本人、配偶、亲友和关联企业的名义向他人借款,陆续为公司借入4000万元,通过其个人账户金额汇入华江公司账户,且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因为华江公司没有资金来源,均由赵国平本人代公司垫付利息等融资成本2000余万。关于赵国平对外借款的用途,从审计报告、资金流向和赵国平出具给张中平的借款协议书均可以看出,赵国平对外借款确实是为了维持华江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他确实将借得款项用于华江公司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赵国平用公司财产对外偿还用于公司经营的对外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华江公司与赵国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不能以此推定赵国平具有主观上非法侵占华江公司财产的故意。

第二,犯罪行为不构成。赵国平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华江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方面,赵国平对华江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公司取得财产;在公司最终清算时,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取得公司的财产。2016年的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就算偿还所有的债务,仍然会有盈余供股东分配。因此,可以认为赵国平只是提前取得了合法财产,并没有损害公司的权益。另一方面,涉案的第一节、第二节的款项均没有汇入赵国平的账户,而是背书给绍兴市国贤物资有限公司,国贤公司归还给越兴小额公司。因此形成了国贤公司欠华江公司8804395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国贤公司现有资产6000余万元,除去其他贷款债务等,足够偿还华江公司的款项。

第三,犯罪证据不充分。通过阅卷可知,赵国平供述稳定,一直坚称用公司资产还债行为系经过股东会口头同意。股东会决议中载明是将房屋暂借给赵国平,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是“由赵国平负责收回”。因该股东会决议明确提到是因为赵国平急需资金周转,因此可以推断出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赵国平进行融资,众所周知,融资的方式只能是抵押或者出售,两种方式均有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因此股东会决议最后才会明确要求由赵国平负责收回。此外,李阿大的供述与赵国平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够互相认证。虽然许育芳对此并不承认,但是综合这些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涉及赵国平借公司房产应对公司所借民间借贷债务行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015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27日,华江公司的三份《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李阿大(有显名股东贺子祥授权行使股东权利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赵国平的供述,均能证明赵国平以暂借华江公司房产应对替公司融资民间借贷的行为系经华江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股东在华江公司清算时进行最终结算。以上几次股东会议虽然没有小股东许育芳的签字,但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案作为一起公司股东内部纠纷案件,应当通过民事救济渠道解决,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华江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许育芳与赵国平、李阿大存在较大的利益纠纷是事实,但纯属公司股东的内部矛盾,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司法机关不应该也没必要依照刑事法律介入公司的内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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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

网址:www.fada110.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方式:13601151513(微信同号)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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