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论证意见的价值及其在诉讼中的适用
(2024-11-30 20:31:30)曾经辽宁抚顺乾亨一案,记者采访了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该事务所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金鼎世纪城”一期《工程(结)算书》存在大量数额巨大的虚假结算说明,该工程既辽宁抚顺乾亨案中大量资金矛盾的原始工程。随后记者参与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中华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专家召开的乾亨公司案的论证会。
根据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专家们一直认为:根据辽宁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提供的审减报告,铭城公司等五家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格,远高于之前约定的固定价格,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虚假结算现象,由此导致乾亨公司支付本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遭受财产损失,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对于铭城公司转入刘刚账户的1,009,440.00元资金,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尚存疑问。相反,刘刚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乾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涉嫌侵害公司财产,进而导致在法律上无人代表乾衡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允许作为乾亨公司股东的大东贸公司,代表乾亨公司以被害人身份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法理和情理上具有可行性。
根据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意见。首先,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同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这些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是因为它们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与特定的案件有关,对查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其次,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作证的前提,必须是对案件事实有亲历感受,否则不能成为证人。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或学者对案件事实不具有亲历性,因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自然不是证人证言。最后,法律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由上可知,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另外,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在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大多是与代理词或辩护词分开单独提交给法庭的,二者尽管在论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从身份上看,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而参与论证的法律专家或学者则不具备这一诉讼身份。其次,从是否具有倾向性上看,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代理词或辩护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而专家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中的问题发表意见。最后,从法律约束力上看,律师代理词或辩护词是当事人的律师依法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专家法律意见书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聘请有关法律专家或学者参与论证并得出结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笔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因而不是证据,也不同于律师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它只不过是法律专家或学者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的一种学理意见或者专业咨询意见,因而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一种参考作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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