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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案专家法律论证会

(2024-10-06 17:39:29)

备受瞩目的江西赣州市民营企业家陈道云挪用资金一案二审,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由于罪与非罪问题存在巨大争议,合资企业外方代理人到处闹访、缠访,严重干扰我国司法系统正常运作,因此,备受法律业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目前,上诉人陈道云否认控罪并表示:

至此,陈道云从一个勇于担当的民营企业家,转而变成了犯罪分子。他不懂法律,但是总感觉事情不应当如此。为此,多位国内知名刑法、民商法学教授,对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了专家法律论证。所有专家一致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陈道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专家表示,首先,陈道云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行为。陈道云在代行管理权期间,处理滞留原材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交易过程均有公司间合同佐证。对方公司未支付原材料货款系因合同约定的“见票后45天付款”并未达成,外方管理下的顶维公司从未开票或催款。更没有证据证明,陈道云在此期间,将该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谋取了个人利益。

其次,陈道云缺乏犯罪故意。在原材料合同签订时,顶维公司的公章、财务账册等尚未被Levi方拿走,陈道云无法“明知”顶维公司无法开票。合同约定见票后45天付款也是由买方公司提出,符合交易习惯。更何况,陈道云不负有推动购买材料的和生公司付款的法律义务。所以,不应从陈道云“并未要求和生公司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顶维公司”的行为中,臆断推测出其主观犯罪故意。

最后,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即使从外方公司角度来看,陈道云无权代理顶维公司处理该批原材料,本案也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陈道云不构成任何犯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刑事立法和司法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用刑法谦抑性彰显司法人文理性。在解决各类纠纷时,我们应优先考虑使用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刑事诉讼。如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那么就不应上升为刑事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资源和司法成本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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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
网址:www.fada110.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方式:13601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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