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实践中采纳专家法律意见问题的研究
(2023-11-13 11:21:41)专家法律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动机邀请知名学者并向其提供部分案件材料,知名学者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乃至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书面论证。近年来,专家法律意见涉及的范围已从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中,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本文将结合司法实务探究专家法律意见的性质、法院的裁判观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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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由来
法院如何对待专家法律意见?专家法律意见对审判结果是否有影响?最早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浙江的“戴晓忠案”。[1] 在2003年刘涌案在辽宁省高院二审由死刑改为死缓引起的轩然大波中,学界与理论界的争论到达顶峰。[2] 为此,浙江省高院针对专家法律意见对审判结果的影响等问题在省内进行实证调研并得出相关结论。[3] 此后,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专家法律意见的性质及是否应被采纳等问题进行诸多讨论,但并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为探究上述问题,本文将列举三个样本案例以表明法院的不同裁判观点。与此同时,本文会分析近三年来涉及专家法律意见的裁判文书,并试图总结出现不同观点的原因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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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裁判观点
早在2012年,最高法已经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专家法律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但各地法院处理仍不一致。本文列举了三个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样本裁判一:(2012)民申字第526号“申请再审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摘要】再审申请人西洋肥业有限公司提交第二组证据共十一份拟证明囿源公司和杨绍亮故意隐瞒与磷肥厂有65%重大利益分成的事实。……证据1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杨绍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前,虚构钻孔,违背《磷矿地质勘探规范》,伪造磷矿储量,以此进行合同欺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利益分成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西洋肥业,擅自保留40%的股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法院观点】关于证据11,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二)样本裁判二:(2018)鲁11民终198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摘要】本院查明,在一审中舟山运输公司还提供法律意见书一份,该法律意见书系舟山运输公司的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前副校长李文燕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学院院长陈刚教授、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副主任单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前法律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主编裴广川教授出席论证会,并就徐玉国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出具法律意见书,记载专家共识是:徐玉国涉案行车事故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前大货车侧翻与危害后果发生之间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1.没有前车侧翻,就不会有后车追撞的事实发生,因果关系成立;2.侧翻大货车在侧翻后没有放置灯光警示标志,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负全责。即使是时间紧急,未来得及及时投放警示装置,也不能对两死五伤的后果免责 ……4.前大货车司机如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车辆保养不善等问题,应负过失责任,如无故意或过失,也属意外事件。
本院认为,张柯俊驾驶机动车侧翻后,徐玉国驾驶机动车与其追尾相撞的事实,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分别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明,舟山运输公司和徐玉国虽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经申请复核后,交警部门予以维持,应予确认。
【法院观点】二审归纳总结专家法律意见并进行回应,最终并未采纳专家法律意见。
(三)样本裁判三:(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537号“陈锋、陈莹等与秦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案例摘要】二审期间,上诉人秦勇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电脑咨询单;证据二、专家意见书。对上诉人秦勇提供的专家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或评论的人。专家辅助人不允许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及适用。上诉人秦勇提供的专家意见书系当事人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对本案法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作出的评判意见,该意见书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关于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的规定,不构成本案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但上诉人可以将该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内容作为其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法院观点】不构成本案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但上诉人可以将该法律意见书所载明的内容作为其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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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证分析
本文以“专家法律意见”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网站进行检索,并以最近三年为筛选条件,检索到裁判文书共75篇。下文对此75篇裁判文书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以掌握专家法律意见在司法审判中的最新情况。
(一) 关于专家法律意见委托主体的分析
在75篇裁判文书中,专家法律意见的提供主体均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未发现法院主动委托法学院校或有关科研院所的学者就法律问题本身进行咨询、论证和分析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最高法在2009年成立咨询委员会后,各地法院也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咨询机构,但案例中并未出现法院主动委托法学院校或有关科研院所的学者就法律问题本身进行咨询、论证和分析的裁判文书。
(二) 专家法律意见书案件类型及案由分析
出现专家法律意见的案件全面涵盖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但以民事案件为主。
(三) 专家法律意见案件法院层级分析
本文对检索样本中65篇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其中最高法4篇、高院4篇、中院17篇、专门法院24篇、基层法院16篇。
最高法的四件案例中,三件案例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赖远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案,此案,双方当事人均就职务发明权属确认是否局限于“一年期”这一问题聘请法学专家,并得出了两份相左的专家法律意见,最高法在裁判文书中就此问题予以回应。剩余一个案件,专家法律意见涉及境外法律适用,本文不做探讨。
高院四件案件中,一案涉及境外法律适用,本文不做探讨。剩余三个案件,法院处理专家法律意见的方法各不相同。北京高院在(2021)京民终431号“贾斌与杭州链反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中,总结并归纳当事人贾斌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在判决文书中对争议焦点进行回应,但最终驳回了贾斌的诉讼请求。新疆高院在(2022)新民终202号“新疆豪旭鑫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中,认定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属于证据,但以“当事人单方委托专家进行研讨论证,上述证据并不足以否定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北京高院在(2021)京民终431号“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林宏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再审案”中,并未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法律意见予以认定。
本文分析认为,在(2021)京民终431号案件中,当事人并未将专家法律意见作为证据提出,因此北京高院将专家法律意见予以归纳并在判决文书中对具体争议焦点进行回应,属于样本裁判三的处理方法,即将专家法律意见归入广义的当事人陈述。与之类似的是最高法审理的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赖远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以及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皖04民终1067号“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前述案件中,当事人并未将专家法律意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专家法律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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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中不同裁判观点总结
本文认为,法院是否回应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争议焦点为专家法律意见是否可被认定为证据。对此,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专家法律意见属于学理解释,是法学专家对审判活动的一种理论建议,对人民法院具有参考作用。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法院在处理专家法律意见时存在三种不同的路径:路径一认定专家法律意见为专家单方陈述,是审理案件的参考材料,但非法定证据种类,因此法院不作认证或不予采信。路径二将专家法律意见相关观点进行总结归纳并详细回应,最终得出是否采纳的结论。路径三将专家法律意见视为广义的当事人陈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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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裁判方式原因探讨
(一)立法处于基本空白状态,专家制度存在明显体系化缺陷
立法层面,我国目前针对诉讼活动中专家法律意见的性质、作出、采纳、辩论等相关配套诉讼程序制度供给不足。司法层面,最高法在近期案例中体现的司法观点表明,专家法律意见属于有关专家对本案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所发表的意见,但因不具有证据性质, 故不予认证。综前所述,司法机关并未对专家法律意见的合理性直接予以肯定,亦未就其作出的程序予以规制。
(二)专家法律意见书性质不明
理论层面,对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也有分歧。
1.基本共识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性质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即专家法律意见属于学理解释,是法学专家对审判活动的一种理论建议,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参考作用。若未对审判活动和案件处理造成明显的、实质的不当干预,应当允许它的存在,法官在面对专家法律意见时既不宜一概拒绝,也不可盲目全盘接受,而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自由心证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通说认为,专家法律意见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合理性。首先,专家对于法律理论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适用法律,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其次,专家法律意见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公正审理提供智力参考。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无法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对某些问题缺少规定,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未予以明确时,专家法律意见作为学理解释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成文法的疏漏,对法律体系进行填补。除此之外,专家法律意见还有一定的传递社情民意的作用。
2.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则认为,法院应当拒收专家法律意见。原因在于: 其一,专家法律意见性质不明,不属于证据或答辩意见,而是“人治”模式下当事人借助法学专家对司法活动进行的不当干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其二,法学专家在上述场合扮演角色相当于代理人的延伸,受委托的专家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律师作用相同,都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当事人之友”,其观点的中立性无从保障;其三,专家法律意见实践中往往由当事人单方提交,并未经过出示和辩论,易导致程序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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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最高法近期发布了“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并邀请肖建国、谢鸿飞、程啸、李建伟、朱慈蕴等知名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评议。这一举动代表着法院也希望裁判观点能得到学界的认可,形成理念上的共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审判权运行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最高法院长周强指出,为保证审判权力依法正确行使,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应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坚持确保案件“法理情”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司法政策理念。[5] 本文认为,在复杂商事争议中引入专家法律意见一方面可帮助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和明智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减少法官裁量中的任意性,增加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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