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初莲花案法律专家论证研讨会
(2023-08-25 12:26:17)
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三位法学专家及其他相关民商法领域的专家针对烟台德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方公司)起诉青岛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易初莲花)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北京进行了权威论证。
在德方诉易初莲花的案件中,双方互指对方违约,那么,究竟是谁在违约?
杨立新、甘培忠、刘凯湘三位法学专家经过审慎讨论,在署名的专家论证书中指出了:“易初莲花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德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通知易初莲花办理移交和接管手续,易初莲花前期也给付了约定的定金,对于双方都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而此时,易初莲花在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对德方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且通过司法途径试图解除合同,即以其实际行动明确表示了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易初莲花违反了《民法典》第578条之规定,构成了明示预期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易初莲花对合同享有法定解除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下享有法定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本案中对于易初莲花而言,并没有发生以上几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专家论证意见指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德方公司并未明示或以行为表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相反,德方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前期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易初莲花在合同履行前期过程中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德方公司提供相关转租权资料,并以德方公司故意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然而,提供转租权材料的义务并未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且易初莲花在合同签约之时已就德方公司提供的相关转租权材料进行过法务审核。
因此,提供相关转租权资料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绝非主要义务,德方公司不因为未及时提供转租权资料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合同的主要目的也不会因为德方公司的此行为而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根据已有证据材料,德方公司既没有明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也没有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默示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易初莲花具有法定解除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那么,易初莲花享有约定解除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福山商业综合体转租合同》中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2)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合同第二章第一节也规定了甲方即德方公司的权利义务,德方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标的物租赁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开始了装修工作,以确保易初莲花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与收益。
专家指出:对于易初莲花提出的德方公司未按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向其保证“拥有该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转租权”一事,德方公司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房屋实际产权人及出租人对转租行为的确认材料以证明其拥有合法转租权,即德方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转租权,保证承租人能够合法租赁和使用租赁物,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对德方公司享有的转租权进行了认定。因此,易初莲花以此为由认为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是缺乏依据的。
由此可见,德方公司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没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之情形,因此,易初莲花也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同时,易初莲花也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第527条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方必须有所列的四种情形不能另做推定适用,而且必须有确切的证据予以佐证。
专家论证意见指出:本案中,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德方公司出现了上述的四种情形。易初莲花的“不安”来自于他们以为、怀疑德方公司对租赁物没有合法转租权继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但此种“不安”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不能成为其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的。
况且,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德方公司已经完成了装修工作且取得了消防验收,并于2020年10月9日通知了易初莲花办理移交和接管手续,双方完全可以且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德方公司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因此,易初莲花不能以担心、怀疑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为由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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