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家法律论证研讨会
(2023-07-15 10:32:5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研讨会在北京举办,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广东惠州企业投资人梁国雄一案进行了研讨论证。
由梁国雄家属出具的法律文件显示,梁国雄,籍贯广东江门,原在深圳经商及在东莞投资工业园,手中长期存有大量闲余资金。2010年10月19日,受朋友周某和黄某的邀请,梁国雄参与出资成立了惠州市恒丰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3月27日,又参与出资成立惠州市恒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公司业务被承接后注销。
两家恒丰业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是向资金短缺的对象放贷。公司成立后,由周某担任董事长,黄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梁国雄担任监事,因梁国雄平时在深圳事务繁忙,极少前往惠州管理公司事务,因此委托朋友凌尉嘉代为管理公司事务,主要监督放贷业务的真实性并督促客户还款。同时,梁国雄按40%的股份份额向公司投入资金1000万元,参与公司分红;后又因公司业务需求量大,梁国雄又出借资金3000万元给公司,公司以2分息回报其出借金额。据此,梁国雄共计向恒丰业公司投资自有资金4000万元(包含梁国雄2600万元、凌尉嘉1400万元)。
当梁国雄正在为亏损懊恼不已时,惊愕地发现公司董事长周某、黄某先后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审计报告显示周某、黄某二人在两个恒丰业公司成立之前及停止运营之后,均有向多人吸收资金行为,其中周某的吸收金额超过了2亿元。周某、黄某将自己吸收到的资金分别成立个人资金池,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拆分、适用。周某、黄某将其中18位亲友(非不特定人员)的资金用于恒丰业公司放贷,这严重违背了梁国雄在公司筹备开始就明确不能对外融资,也违背了公司会议明确要求不对外融资的规定,梁国雄还没来得及追究二人责任,也因受牵连随后被调查。
解读
六位法学教授专家论证
2023年1月11日,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六位法学家根据法律文件、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专家论证。
六位法学教授经论证后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于恒丰业公司将其股东周某、黄某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并进而直接认定股东梁国雄及其代理人凌尉嘉作为直接责任人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共同正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正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狭义共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具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
因此,上述六位法学界一致认为: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与周某、黄某的非吸行为存在共谋的故意,也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对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来源知情,且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不存在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借款,故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法律文件载明梁国雄的所作所为及六位法学家的论证,梁国雄家属认为,在这起对恒丰业公司的投资行为中,梁国雄虽然是恒丰业公司股东,但公司重大决策由周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由黄某负责,梁国雄并无参与公司管理;而且梁国雄投资恒丰业公司2600万元系自有资金,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凌尉嘉投资1400万元也系自有资金,梁国雄、凌尉嘉均没有非法向他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根据公司筹备与会议精神,恒丰业公司不能对外融资,梁国雄对周某、黄某的个人向亲友融资的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梁国雄家属还认为,恰恰相反,根据企业投资的实际收益,梁国雄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700万元左右,而且梁国雄在深圳的业务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损失惨重。因此梁国雄实际上是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网址:www.fada110.com;
专家法律论证电话:13601151513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由梁国雄家属出具的法律文件显示,梁国雄,籍贯广东江门,原在深圳经商及在东莞投资工业园,手中长期存有大量闲余资金。2010年10月19日,受朋友周某和黄某的邀请,梁国雄参与出资成立了惠州市恒丰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2年3月27日,又参与出资成立惠州市恒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公司业务被承接后注销。
两家恒丰业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是向资金短缺的对象放贷。公司成立后,由周某担任董事长,黄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梁国雄担任监事,因梁国雄平时在深圳事务繁忙,极少前往惠州管理公司事务,因此委托朋友凌尉嘉代为管理公司事务,主要监督放贷业务的真实性并督促客户还款。同时,梁国雄按40%的股份份额向公司投入资金1000万元,参与公司分红;后又因公司业务需求量大,梁国雄又出借资金3000万元给公司,公司以2分息回报其出借金额。据此,梁国雄共计向恒丰业公司投资自有资金4000万元(包含梁国雄2600万元、凌尉嘉1400万元)。
当梁国雄正在为亏损懊恼不已时,惊愕地发现公司董事长周某、黄某先后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审计报告显示周某、黄某二人在两个恒丰业公司成立之前及停止运营之后,均有向多人吸收资金行为,其中周某的吸收金额超过了2亿元。周某、黄某将自己吸收到的资金分别成立个人资金池,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拆分、适用。周某、黄某将其中18位亲友(非不特定人员)的资金用于恒丰业公司放贷,这严重违背了梁国雄在公司筹备开始就明确不能对外融资,也违背了公司会议明确要求不对外融资的规定,梁国雄还没来得及追究二人责任,也因受牵连随后被调查。
解读
六位法学教授专家论证
2023年1月11日,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六位法学家根据法律文件、相关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专家论证。
六位法学教授经论证后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于恒丰业公司将其股东周某、黄某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并进而直接认定股东梁国雄及其代理人凌尉嘉作为直接责任人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共同正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正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从狭义共犯的角度,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相关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
第四,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的相关行为具备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
因此,上述六位法学界一致认为: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与周某、黄某的非吸行为存在共谋的故意,也难以认定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对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来源知情,且周某、黄某投资恒丰业公司的资金不存在对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借款,故被告人梁国雄、凌尉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法律文件载明梁国雄的所作所为及六位法学家的论证,梁国雄家属认为,在这起对恒丰业公司的投资行为中,梁国雄虽然是恒丰业公司股东,但公司重大决策由周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由黄某负责,梁国雄并无参与公司管理;而且梁国雄投资恒丰业公司2600万元系自有资金,其安排的工作人员凌尉嘉投资1400万元也系自有资金,梁国雄、凌尉嘉均没有非法向他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根据公司筹备与会议精神,恒丰业公司不能对外融资,梁国雄对周某、黄某的个人向亲友融资的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梁国雄家属还认为,恰恰相反,根据企业投资的实际收益,梁国雄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700万元左右,而且梁国雄在深圳的业务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损失惨重。因此梁国雄实际上是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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