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承包粮库“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
受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等权威法学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成立的核心条件。经过分析论证,从本案来看,李广强在四起事实中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
贪污罪成立的核心条件。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李广强在四起事实中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疑问。
(一)对于97万元“升溢”大豆款,李广强没有将其占为己有,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起诉意见书》认为,2013年王成科通过李广大将97万元大豆款
交给李广强后,李广强将其占为己有,并在2016年被举报后,2013年张丹对永安粮库122.921万元借款调整为大豆款,以逃避罪责。
从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来看,李广强没有实施将97万元大豆 款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行为。
一方面,根据案卷材料,李广强取得
97万元大豆款后,李广强将其投资到永安粮库的建设中,没有用于
私人用途。另一方面,张丹于2013年3月向永安粮库转账122.921 万元,实际上包含“升溢”大豆款97万元;虽然该笔款项在2016年
以前被记为“借款”,没有计入粮库收入,但该出入是财务记账的失
误导致,不是李广强等人有意为之(财务王静证明)。张丹的汇款时间在李广强收到大豆款仅2个月后;在没有其他汇款理由的情况下,张丹没有必要对永安粮库进行大额汇款,从时间线角度,该笔汇款能与“升溢”
大豆款对应。
根据2012年11月的《粮库承租合同》,李广强承包永安粮库期间,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换言之,承包期间,永安粮库的财务
核算与出租方的财务系统互相独立,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只要李广强在期满核算时没有弄虚作假,就没有违背《粮库承租合同》的相关约定。97万元大豆款的财务记录,在2016年以前已更正完毕,没有在2019年恒华公司的评估报告中体现为“借款”,而是计入粮库的收入。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广强在期满核算时隐匿97万元大豆款的情
况下,承租期间的财务记载变动,是承租人运营粮库时产生的内部事务性出入,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
(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5880片钢筋莲子是李广强 投资购买的,不是永安粮库的原有库存,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
《起诉意见书》认为,建设100个钢筋囤子期间,李广强使用永安 粮库库存的钢筋莲子5880片,并虚开79.948万元发票,将其计入投
资清单,虚报投资金额。但从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建设100
个钢筋囤子的钢筋莲子均为李广强投资购入,其没有虚报钢筋莲子的投资数额。
一方面,据委托方介绍,2012年李广强接手永安粮库时,其交接 清单上记载了其他重要粮库财产,但没有记载5880片钢筋莲子。永安
粮库库存的5880片钢筋莲子,在李广强承包前期被其它粮库调拨
2000余片,其余钢筋莲子位于排水沟、大库、粮库地下等区域。(粮库职工孙亚林等人证明)换言之,李广强承租粮库时,永安粮库在法律上已经没有钢筋莲子这项财产了,不可能以此虚报投资数额骗取国有资产。
另一方面,据委托方介绍,李广强建设100个钢筋囤子时使用的钢
筋莲子,在规格型号上不同于永安粮库旧钢筋莲子;废旧的钢筋莲
子无法用于钢筋囤子的建设,自然不会被用于虚报钢筋莲子的投资
数额。而邹文滨补开的79.948万元发票、列入投资清单的钢筋莲子,均有实物对应,不存在虚开、虚报行为。
如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则意味着李广强没有虚报钢筋莲子投资额,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鉴于上述事实对犯罪认定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实。
(三)李广强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元投资数额,仅在账目上
实现虚增,评估时是否考量和考量多少不能确定,不能确定非法占
有的存在,不构成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宜将虚增行为等同于贪污行为
《起诉意见书》认为,李广强在5万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元投 资,并在2020年3月9日之前收到永安粮库偿还投资款4000万元,涉
嫌贪污罪。从现有材料来看,李广强虚增241万元投资是否等同于贪污行为,存在一定疑问。
如前所述,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本案中,
《粮库承租合同》约定李广强在 承租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在粮库清算之前,李广强的账务
运作独立于永安粮库。换言之,李广强虚增投资的行为,在承租期间不会对鸡东县永安粮库的国有财产造成实质性的危险,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是设备固定资产的评估后转让,不是债权
债务的概括转让,评估价值是现有价值的评估不是原有价值的评估,
一般不考量原有价值。即使虚报241万债权,评估时能否被考量,
考量多少都不确定。刑事法律事实应当是确定的事实,241 万债权
评估时能否被考量不确定,不能确定贪污行为事实的存在,在刑法上就不存在贪污行为。
从粮库清算的进度来看,2019年《鸡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
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付债权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议》约定鸡东县
永安粮库和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李广强
清偿完毕。截止2020年3月9日,已经偿付4000万元;2022年1
月恒华公司评估粮库资产为4540.89万元。换言之,粮库清算工作还
在进行中;在评估的资产数额内,尚有540余万元没有交付。在没有证
据说明李广强伪造了其它大额投资的情况下,即使认为241万元虚增
款包括在未交付的540.89万元内,李广强也尚未实现对241万元虚
增投资款的非法占有,尚不构成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对国有财产
构成实质危险,关键是241万元虚增投资款评估时是否被考量不确定,因此不宜认定为贪污行为。
(四)《稻谷检验报告》显示,李广强入库的是2008吨合格稻谷,没有使用陈粮水稻赚取差价的行为
《起诉意见书》认为,2021年12月,李广强将其个人拍得的陈粮 水稻充当新粮入库赚取差价,通过23名农户顶名录入,赚取差价约44
万余元。但从案卷证据的情况来看,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广强将陈粮水稻入库,实施赚取44万余元差价的行为。
根据案卷证据和《稻谷检验报告》,李广强入库的2008吨水稻
符合行业相关标准,不是陈粮水稻。双鸭山市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站
2021年6月9日对涉案稻谷进行检验,出具若干《稻谷检验报告》检
验结果均为“判定上述粮食质量等级二等,储存品质宜存”。换言之,李广强购入的永安粮库代储稻谷,在2021年6月被鉴定为二级粮食,不是陈粮水稻;李广强在2021年12月将2008吨粮食入库,时间在粮
食检验报告出具的6个月以后,处于粮食储存周转的正常周期内;案
涉粮食在入库时仍符合储存标准,不是可以赚取差价的陈粮水稻。鉴于上述事实对于犯罪认定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查清确证。
结论: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专家们综合全部案情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分析论证后认为:将李广强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问。其一,对于97万元“升溢”大豆款,李广强没有将其占为己有,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贪污罪构成要件;其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原永安粮库职工孙亚林、刘长青、仓库保管员于长胜、财务人员王静证实在李广强承包前期被调拨走2000余
片钢筋莲子的事实;余下的很多钢筋莲子被铺在排水沟、大库、大门口
地下,原永安粮库职工刘长青、王波等可以证实这一事实(可以现场勘验证实)。指控的5880片钢筋莲子是李广强投资购买的,不是永安粮库原有的,该情况是否属实对定罪影响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查清确证;其三,李广强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余元投资数额,仅在账目
上实现虚增,尚不能确定在评估清算中形成非法占有,不应当将虚增行为等同于贪污行为;其四,《稻谷检验报告》显示,李广强入库的是2008吨合格稻谷,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广强使用陈粮水稻赚取差价的行为。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网址:www.fada110.com;
专家法律论证电话:13601151513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