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家法律论证研讨会
(2023-06-25 15:57:29)
2023年06月16日,为分析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所涉法律问题,邀请国内著名法学家举行专家咨询论证会,陈兴良、卢建平、胡锦光等国内法学专家出席了本次专家咨询论证会。
论证会举行前,委托方已将相关材料分送给各位与会专家审阅,与会专家提前审阅了有关材料,经过全面、深入的思考与研究,与会专家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简要案情与主要法律问题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三部刑诉【2021】Z67号起诉书,指控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张建宁指使被告人李华忠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虚增经营成本,为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及昌邑市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偷逃税款。被告人李华忠核算出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后,自己联系杨明章(另案处理),并指使被告人邹宗滨联系张国军、李栋(另案处理)为上述三家公司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
(二)法律问题
本次专家论证会拟分析的核心法律问题是:
1、被告人张建宁等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如何区分税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如何妥当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专家论证依据的基本事实
(一)实体事实
根据李华忠供述,公司财务总监李华忠给张建宁汇报:“税有些高,要不多开点票?”张建宁对李华忠讲:“给企业少交点所得税,积累点力量,以后企业还得发展,你看着办就行。”李华忠表示同意,后通过设立账外账、增加成本、减少利润的手段,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李华忠告知张建宁,公司将钱打到矿上,把煤买出来,矿上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将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煤运回来,把用不了的煤在当地接着卖掉,卖煤的钱转到公司的账外账上。对此,有证人张国军、李栋等的证言予以证实。证人李栋的证言显示,神木、府谷等地的煤矿只要卖煤,就必须产生税,也就是说必须要开票。
李华忠根据8‰税负计算认为,原煤根据实际进货量开票的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因此,李华忠计算出需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告诉煤采部的邹宗滨,让邹宗滨和元氏县亚博佳公司等开票企业对接,让元氏县亚博佳公司等开票企业为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下半年开始,邹宗滨等通过李栋从矿上虚开了一些增值税进项发票。
根据李华忠供述,不管是真实供货的,还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企业都需要收取同样的点数,这个点数是开票企业定的,基本在价税合计额的11%-13%之间。对此,有证人褚爱蕊、张国军等的证言予以证实。
根据邹宗滨供述,由于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是以不含税的价格购煤,并不即时开票,因此,真实购买也需要支付开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集中开一两次,不管是实开的还是多开的,都需要支付开票费,煤的开票费点数在13%左右,运输发票的点数在8%左右,均略微浮动。
李华忠安排褚爱蕊,将未结货款和需要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一起通过昌邑新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农行对公账户转到元氏县亚博佳公司等开票企业,开票企业留下未结货款和开票费,剩下的钱转到褚爱蕊统一管理的姜海周、戴志杰、戴兵振、张建宁等个人账户上,这部分钱实际上就进了公司的小账,不再回到公司对公账户上。
据李华忠供述,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主要是少交企业所得税。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的主要进项是卖煤,煤的税点以前是16%,2019年以来降到13%,三家企业开的蒸汽销项税点最早是13%,2017年左右降到11%,2019年以来又降到9%,三家公司销项的税点一直比进项低。三家企业现在还有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完,属于留抵税额。所以,通过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目的是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
(二)程序事实
2020年2月21日,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4月12日,昌邑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审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8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建宁、李华忠、邹宗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昌邑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3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需补充证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审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11月2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2年12月1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以(2021)鲁07刑初字70号之三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
专家论证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1)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建宁等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建宁等已向开票企业足额支付增值税税款,开票企业已向国家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增值税税款,被告单位的申报抵扣行为不可能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不可能侵害国家增值税税款收入,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应当严格区分税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建宁等的行为仅有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性质,而欠缺危害国家增值税税款收入的性质,其行为仅构成税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被告单位潍坊滨海新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建宁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旨在增加被告单位的经营成本、降低被告单位的经营利润,属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应当交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理,并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网址:www.fada110.com;
专家法律论证电话:13601151513
专家法律论证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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