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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企业家夏中军被重判20年,法学专家论证研讨会

(2023-05-23 18:16:25)

吉林企业家夏中军因涉嫌行贿等罪名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而有刑法专家认为,夏中军的所为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120万元商业贿赂的疑问

夏中军是北京吉林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涉足商海时间很长,先后创办了不少企业,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是其产业之一。2013年,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开始筹建,这是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全国唯一建在城市区域内的矿山湿地公园。由于绿洲公司速生林项目与矿山显地公园项目实施存在土地重叠使用的实际情况,辽源市政决定对绿洲公司速生丰产林项目林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

可是,在征地的过程中,时任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指挥办公室主任谢某处处阻挠项目。据谢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称“2015年2月,辽源市政府研究决定由我们湿地办作为征收主体来收购夏中军的速生丰产林整体项目。我作为湿地办主任就非常不愿意干这个活,就想方设法不去推进这件收购工作的进程,想着能把收购这事“搅和黄’就'搅和黄’…,夏中军给我这120万元购房款是为了得到我的帮助,能加快推进收购他们公司的速生丰产林整体项目的进度…”

在领会谢某的意图后,夏中军多次拜访谢某,当他得知谢某在三亚买房款有缺口后,主动送上了120万元,这也成为后来他行贿的证据。

据天眼查显示,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分别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出资1200万元、夏俊艳出资400万元。夏中军并没有占股,但在担任董事总经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夏中军与谢某接触是由于政府要建设湿地公园,需要收购绿洲公司的速生丰产林,夏中军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积极与负责该项工作的谢某商谈征收事宜,依法获得合法补偿。在商谈中,夏中军没有提出任何不合法的补偿要求,相反,谢某表面上履行政府决定,暗地里故意拖延政府的决定的实施,想将政府的征收项目“搅黄”,且严重影响政府的工作进程和绿洲公司整体发展的计划,夏中军对谢某不作为的真实目的没有任何察觉,仍与谢某反复磋商,在此过程中,谢某将自己的不作为的目的暴露出来,向夏中军提出自己在三亚购买房产缺少120万,其行为明显带有利用企业为获取索贿的主观故意,夏中军为早日完成政府征收工作,公平获取正当利益,无奈的情况下支付给谢某提出的用于私利的购房款项,因此,夏中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3600万贷款是否合同诈骗?

2013年5月,夏中军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西宁支行(简称吉林银行)申请贷款,夏兴集团财务总监苗某制作并向吉林银行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和以此为基础的 审计报告及与吉林省佳庆米业有限公司(简称佳庆米业)签 订的虚假玉米饲料代收代储合同,以其实际拥有的辽源市夏 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简称夏兴生物)的名义,与 吉林银行签订了 36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二年,约定用途为购买饲料。该笔贷款由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为省担保公司反担保。2013年6月,吉林银行将3600万元贷款分三次汇入佳庆米业。

在夏中军与振兴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过程中,夏中军将林权证作价1. 98亿元于2013年3月22日抵押给振兴公司,并以夏中军及其配偶个人名下资产、王书堂配偶个人名下资产、盛京黑猪繁育有限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2015年1月,夏中军将抵 押给振兴公司的林权证取回,未再提交其他抵押物。2015 年5月25日,贷款到期后,夏中军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而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一年,贷款金额变成3500万 元(实际发放3495万元)。2016年6月,贷款逾期后,夏中军未偿还贷款,吉林银行依保证合同向省担保公司追偿,省 担保公司依反担保合同要求振兴公司实际代偿。截止2017 年9月28日,振兴公司代偿人民币1018. 1万元,还需代偿 本金人民币2476. 9万元。经评估,夏中军抵押的林权林地 总价值人民币288万余元。

法院认为,夏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企业连年亏损的事实,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 骗取吉林银行贷款,同时虚构抵押物价值,骗取被害单位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反担保,贷款 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被害单位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认定是合同诈骗,合同双方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认定夏中军采取虚假审计报告向吉林银行贷款与该案无关,不是认定该罪名证据。夏兴公司出具的担保的林权证是真实有效的,所谓虚假是面积计算存在瑕疵,并不能否定林权证合法有效。夏兴公司反担保的财物超过贷款额度,足以偿还振兴公司代偿的资金,不能造成损失。公司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符合贷款要求。振兴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振兴公司既没有报案,法院没有移送案件,检察院没有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律程序。

骗取中央专项资金720万元的问号

法院判决指夏中军于2007年开始建设夏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简称夏兴生物)综合利用长白山黑木耳生产功 能液态食品项目(简称“黑木耳”项目),并以此项目于2008 年得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717万元。2011年5月,夏中军开始建设“黑木耳”二期工程。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实施2012年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 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多元化产业体系培育专项的通知。夏中 军为申请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于2012年3月至10月,采取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虚假设备采购合同、项目进度证明、采购支付凭证 等方式,虚构夏兴生物利润和综合利用长白山人参生产功能液态食品项目建设(简称“人参饮项目),利用“黑木耳,二期项目的厂房、设备,以“人参饮〃项目的名义骗得中央专项资金720万元。

对此,国家检察官学院原院长石少侠认为,“人参饮”项目是公司发展中规划设计的开发项目,且在省政府、市政府立项审批成功,证明该项目是真实的,是公司继黑木耳饮品又一开发产品。该项目获取了国家专利发明,是该项目开发的基础和有效保障。该项目在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前先期投入2500万元,在立项审批、专利申报、生产建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事实去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且用2500万元骗取720万元是违背常理的。“人参饮”项目与该公司开发的“黑木耳”饮品有相似之处,都是符合环保条件的原生态饮品,且生产流程及设备有相似之处,在没有盈利前,为节省企业资金成本,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进行立项和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符合立项的要求和企业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中存在虚假材料申报的行为只是在申请过程的瑕疵而已,国家级要求申报各类材料条件非常严格,程序严谨且繁琐,存在弊端,企业为自身发展急需资金扶持,在项目及先期投入真实的情况下,变通一下书面材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企业发展之初存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也不是认定诈骗的虚构事实,主客观都没有犯罪的构成。需要强调的是该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市里开会要求企业积极申报的,且时间节点在“人参饮”的立项、投资后,该项目立项后,辽源市政府对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为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根本不存在利用该项目诈骗中央专项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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