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刑事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高铭暄、张明楷、张远煌、尹田、高贵君等与会研讨的知名法律专家们在详细听取案情介绍并认真审读委托方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以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为前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与论述。认为福天下的经营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刘煊苗在主观上追求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以及刘煊苗不是虚假交易的获利者,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理论,对于本案,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现有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事实,因而刘煊苗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福天下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专家们还提出,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在业务发展初期与业务推广阶段,大量培育用户、发展业务员往往是重要的“基础工程”和“必经阶段”,在此背景下,刑法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应有的谦抑,司法机关也宜谨慎、严格地认定新类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防止将具有创新探索内涵的经济模式当作犯罪处理。特别是,在当前国家高层反复强调保护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政策背景下,也实有必要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