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房租
(2022-12-17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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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拟房租?
俗话就是自己住自己的房子支付的房租。因为不是实际支付,称为虚拟租金。
为什么要计算虚拟租金?
在国民收入GDP的计算中,购买住房是投资不是消费。
在GDP计算中,住房的土地费不计入。可我们买房是支付了土地费的。那么在支出法GDP中就要减去一个土地费。比如我国土地费近两年,每年有8万亿。这8万亿就不能计入GDP。
投资就要有收入,房租就是住房投资的收入。而自住房并没有这个收入,就是虚拟收入。自己给自己缴房租,就是虚拟房租。
这是我的解释。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简称SNA(2008)规定“住宅是为所有者提供住房服务的货物,住户在住宅上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总形成。所有者出租住宅的租金计为所有者的住房服务产出和最终消费支出。如果是所有者的自住住宅,其住房服务的虚拟价值要同时记录为所有者的产出和最终消费支出。”
“如果不虚拟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住房服务生产和消费的国际比较和跨期比较就会失实”。
另外,如果不计入虚拟租金,当租住人购买租住住房后,将减少GDP统计数据。由此产生统计数据不可比。
综上所述,按经济学,虚拟房租是要计算在GDP内的。按联合国规定,各国GDP的比较有统一的标准。最后,当市场租户购买二手房时,不会引起GDP数据的变化。
虚拟房租怎样计算?
对虚拟房租,SNA(2008)规定“提供的住房服务价值等于在市场上租用同样大小、质量和类型的房屋所要支付的租金。”此计算方法称为“等值租金法”。
SNA(2008)还提供了另一个计算方法。当房屋出租率小于10%时,由于市场租金数据不全,不能代表房屋的服务价值,建议采用“使用者成本法”。
“使用者成本法”与“等值租金法”,按`Poole核算,估值结果是一致和有效的。
但在实际应用“使用者成本法”时还是有很多问题,遭到很多研究者的吐槽。这里我就不再吐槽了。
在理论上还有两种计算方法,“主观估值法”和“资本化比率法”,前者法国使用,后者德国使用。
美国、日本使用“等值租金法”
中国使用“使用者成本法”的变种。下面介绍中国的情况。
(中国情况)
2004年前,我国采用住房的折旧额。称为“虚拟折旧法”。
2004年后,当期房屋市场价代替历史成本价。这次调整后,虚拟房租增加了两倍。
2008年后,又进行了一些微调。沿用至今。
虚拟折旧按建筑成本计算,而SNA2008推荐的成本法是用房屋资产的原价估值的。这个差额大约有一倍。即我国虚拟房租被低估了一倍。
应该怎么办?
理论上很简单,按SNA2008的等值租金法。这样与美国的标准一致,易于比较。
我国有研究者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
绝大部分研究者都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在运用“使用者成本法”时,采用当期二手房市场价。因为用的是市场价,当然比虚拟折旧法会大幅度提高。
我只找到一个用等值租金法研究的——赵奉军2015. 他的结果比其他研究者的数据低25%。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研究者采用“使用者成本法”的估值高估了。我认可赵奉军的研究。
我国虚拟租金统计局未公布,根据他人的研究资料,我推测我国统计虚拟租金总额约4万亿。如果按等值租金法,应该提高一倍左右。这样总额应该在8万亿左右。
前面我们知道,土地费是8万亿。这里推测的虚拟房租也是8万亿。很巧,正好一样。是巧合吗?当然不是。要理解这个结论,请听我的经济学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