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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上海银监局吴红兴

(2012-04-13 15:23:04)
标签:

金融租赁行业

发展环境

扶持政策

法律制度

财经

分类: 租赁论坛

裘老:

    已收到你的回复,确认邮址更改无误。

    另外,有件事还想请教您。最近,上海浦东新区被中央确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央有意在浦东新区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政府和监管部门也有意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目前我们也在深入研究国外金融租赁行业的政策环境、金融租赁的运作惯例和通行做法,希望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供一些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来扶持金融租赁行业,并借此推动航空、造船等行业的发展,将浦东建设为覆盖太平洋西海岸的大型资本货物采购的集散地。

    为发展国内金融租赁行业,希望听听您对国外金融租赁发展环境、浦东新区等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国内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国内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的见解,若时间紧张,是否先谈对国外发展环境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这两部分的看法,不胜感激,谢谢!致新年快乐!吴红兴2005年12月16日

 

吴红兴先生,您好!

来信收到!

题目太大,我未必能够说到点上。

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时至今日,没有健全高效的金融服务业,任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更不要说象浦东新区这样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了。

融资租赁(最好避免使用“金融租赁”这一不合规范和容易引起误会的用语。所谓误会,是以为这只是金融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是银行信贷业务的衍生工具,是通过租赁这种法律形式来实现融资这一经济功能的一种交易。

就法律形式而言,融资租赁同任何其它租赁无异,都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转让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交易。正因此,适合于融资租赁的客体同适合于任何其它租赁的客体一样,都只能是在使用中不消耗的和可以相对独立地发挥其功能的有体物及附着其上的软件。

就经济实质而言,融资租赁同任何其它租赁迥异。在任何其它租赁中,客户承租人的目的,是为了占有使用(而不是自己拥有)出租人的实体资产—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中,客户承租人的目的,是为了占有出租人的金融资产—资金。正因此,在任何其它租赁中,租金是占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是占用资金的对价。

就风险承担而言,任何其它租赁的出租人无论是否承担信用风险,却是一定要承担资产风险(即租赁物余值风险)的。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则同任何放款人一样,无论如何都只承担信用风险,而绝对不承担上述资产风险的

就私法而言,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是指其它租赁合同)的界定标准是,如果租赁物是出租人自己既有的,就是租赁合同;如果租赁物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出卖人购买而得的,就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一规定的科学合理性毋容置疑,是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精神完全一致和的确抓住了融资租赁异于其它租赁的本质特点的。

就公法而言,

在会计处理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凡是合同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期末向承租人转移的,或是期末承租人可以以某个明显低廉的价格购买的,或者租金的折现值不小于租赁物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租赁期限不短于租赁物可使用寿命的75%的,以及,或者该租赁物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专用的,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即其它租赁)。这些规定又是同《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SA17 LEASING的精神完全吻合的。

在税收上,融资租赁同经营租赁的界定标准比照会计准则。就流转税而言,融资租赁业务比照银行信贷业务纳税,经营租赁按照一般商业服务业纳税。具体地说就是,融资租赁的税基,是租金扣除租赁物购置成本以及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借款利息)后的余额,而经营租赁的税基,则是租金全额。换句话说,就税收待遇而言,融资租赁机构已经处在十分优惠的地位,因而是没有理由提出其它什么站得住脚的要求的。

在监管上,对其它租赁的机构设置及业务,不予监管;对融资租赁的机构设置及业务,则有市场准入及风险控制指标方面的程度不同的监管。当然,目前的多头监管,尤其是商务部的不负责任的乱伸手,是一个有待克服的严重错误。

就行业类别而言,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银行服务业,而其它租赁则属于其它一般商业服务业。

正因此,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是一份具有严重的方向性错误的文件。我认为,只要这类文件不废止,以及,进一步说,只要商务部继续坚持对融资租赁机构和业务的毫无责任能力的管辖,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仍是空话一句。

我认为,对待融资租赁业,政府的态度应该是准确地把握其经济实质和市场功能,从而给予合理的对待。在这里,结合国情至关重要。鉴于市场(尤其是其信用体系)发育程度和法律体系的极不相同,急急忙忙照搬国外模式的言必称希腊的作法,极不可取。

就今日中国而言,融资租赁对客户的利用价值大致如下:(一)可以发挥零售商的优势,在租金支付上高度灵活,以便尽量地同承租人的未来现金流匹配;(二)便于客户的经营班子绕过固定资产投资上的内部繁琐程序,而抓住商机;(三)出售回租的交易方式在程序上会比银行抵押贷款便;(四)委托租赁方式可以使得社会上的剩余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委托给融资租赁机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从而既使得这部分资金得以有效运用,又可以相对减轻银行的压力。因此我认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只是一个很小很小的工具,只能起到一点点的拾遗补缺的作用。任何夸大其功能的吹嘘,都是不负责任的。当前,这种吹嘘的代表人物,是屈延凯和沙泉。对他们的散毒,必须高度警惕。因为,就屈延凯而言,他至少害死了由他任顾问来通过《业内人士必读》这样的散毒文章直接指导的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然而,融资租赁既然是金融工具之一,既然仍有其独到之处,那么,在同散毒分子划清界线的同时,适当地给予一席之地,则又是绝对必要的。

如果你们的确想要用好这个工具,则我认为,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在条件成熟和(就(一)(二)而言)在银监会首肯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一)               利用特区这个“特”字,发布规章规定,区内任何机构,凡是利用融资租赁取得设备的,在关税减免方面和在所得税抵免方面,视同该机构自行购置,享受该机构在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进口)方面既有的优惠政策;

(二)          引导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同在本特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任何融资租赁机构(无论其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审批的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以各种方式向这类融资租赁机构提供资金,同时也包括向这类机构提供客户在信用方面的信息,以求交易的促成和自己资金的有效和安全的使用;

(三)          引导鼓励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股控股国内现有的融资租赁机构,或自己申请设立新的融资租赁机构。其中,包括吸引需要利用这一平台(而不是为了来圈钱)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和境外战略投资者。

 

另外,再补充三条具体意见:

(一)              我绝对不同意任何机构由于利用融资租赁取得设备而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因为这毫无道理。税收优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取决于交易方式。如果利用融资租赁取得设备可以有税收优惠的话,那我就要问,为什么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买就不能有税收优惠呢?

(二)              就民航而言,我国的民航将要大发展,在未来年度将有对客机和货机的巨大需求,其中包括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这些都是毋容置疑的。然而,鉴于全球民用飞机市场是被波音、空客两家所垄断的,因此,民用飞机的出租人只可能是它们的关联企业。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绝对没有以民用飞机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任何竞争能力。已经有的关于国内飞机租赁的报道,吹牛的成份居多。

(三)              我国的造船业在国际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迄今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是完全的空白。其原因固然有待深究,但是至少,目前不是融资租赁机构值得考虑的现实的市场。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以后有任何具体问题,欢迎交流。

 

裘企阳  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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