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发放股息扣缴个人所得税解析
(2021-07-14 09:07: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5号文进一步明确: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3财税〔2009〕167号】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便函〔2010〕5号):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实践中,除上述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目前,我们了解到,对于限售股股息实行差别化政策,中登上海、深圳分公司的口径是存在差异的:
上海分公司:只要是限售股,无论是首发前、还是首发后,亦或是股权激励限售股,都按财税〔2012〕85号规定执行,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分公司:按照所便函〔2010〕5号的口径,只对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执行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其他限售股,包括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都执行财税〔2015〕101号的差别化股息政策。
我们认为,严格从政策规定来看,中登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限售股差别化股息的扣缴政策执行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上海分公司的口径是过于宽泛了,存在多扣缴的情况。
当然了,对于类似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涉及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也可以选择不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去代扣个税,而由自己来自行判定并按政策规定去扣缴个税,避免多扣缴个税的情况。当然了,我们更建议,对于限售股差别化股息扣缴个税的口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最好能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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