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了?
(2021-05-19 10:35:18)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也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蔡桂如:没有扩大,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12号
文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FP的情形,当月专用FP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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