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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智能终端产品,比如互联网电视等,根据广电总局2011年发布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简称“181号文”)的明确要求,互联网电视行业存在牌照管制,目前包括7家集成播控牌照方和14家内容牌照方。内容提供方必须通过前述牌照方参与相关业务,因此乐视超级电视等终端产品业务的牌照风险依然存在。随着监管层对于181号文执行力度的加强,未来不排除广电总局将监管要求进一步扩大至超级电视或其他智能终端领域,对乐视网与牌照方的合作形式予以规范,从而导致公司面临潜在监管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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