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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本来是不在公开场合谈个案的。不过因为本案已经二审定谳,谈谈也不算违背初衷。我国刑法对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是,危害结果、情节、主观恶性相统一,并不单单只看后果。就本案而言,从起意到结果发生,至少要经过起意、选择方法、了解药物、准备药物、投放实施、等待结果、结果达成等若干个阶段。这个过程,少则几天,多则数周数月,不可谓不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任何一丝善意,即可终止
但遗憾的是,善意并没有出现。这种方法手段比之在街头起冲突而应激害人要恶劣得多,因为受害人是完全没有防备能力的。因此,这种主观恶意是非常大的,发生后果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就主观恶性而言,应该没有比之更恶劣的了。
再多说一句。某个个案是否应该适用死刑,是司法问题。应不应该有死刑,是立法问题。两者决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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