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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某矿业信托很关注,我这里说的不是这个矿业信托的事,而是讨论,风险的出现与承担的过程。
1、这个信托的风险根源是什么?
很简单,这个信托的风险是“实际控制人被抓 信托公司所持矿业公司停止经营” ,看了这么多报道,大家搞清楚是实际控制人是借款人?还是矿业公司是借款人?但统一看,很简单他们都负有还款责任。
30亿本金的偿还对于一个矿业公司,肯定是需要借新还旧的,因为所有的利润和现金流都难以覆盖,即使是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也是必须的。
而这次的矿业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即使拿到所谓采矿证,其矿产产量及估值也难以像原来那么乐观。
因此,这和PE高估值入股pre-IPO,但现在整体市场估值都低了一样,是因为过往的乐观与现在的困难的冲突,这是整个信托的根本风险。在考虑这个根本风险的情况,继续讨论起后续的进展与有新的投资者进来接盘,才有一些意义。
2、这种矿业的负债如何被新的投资者接盘?
其实这个世界任何东西都会有价格,任何东西都会人接盘,只要价格公道。因此如何判断这个价格公道,很多人会说:这是买家的事,关你什么事?买家觉得价格公道就行,要你管。这个,不讨论下还真不行哦。
鉴于这个项目的历史上就有各种信息披露的问题,我认为即使有人接盘,最重要的做好信息披露,这个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仅针对投资者,也要有案可查的。当然,我认为如果接盘的是某个机构的自有资金,披露可以略少,毕竟这是机构行为。但,如果接盘的还是某一个集合信托,那我建议该集合信托应当披露详细信息,具体到接盘的价格、资金偿还的来源等等,同时不仅仅是对投资者披露,也应当是一个公开的披露。
我在此呼吁:在李总理的建立诚信社会的基础下,对某些风险较高的产品或者已经出现过风险的借款人,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起“高风险债权产品信息披露系统”,不能再仅仅由银行、信托等确认投资者资格或者私下沟通投资者即可,而是要真正的面对社会披露,以管理上市公司的严格信息披露体系,对待“高风险债权产品信息披露”。
3、这个产品的历史责任?
为什么我先谈接盘,再谈责任,如果有人接盘,投资者不损失,就无所谓责任了——这一直是业界的误解!
比如说这个项目,银行或者信托找把钱来补上,是不是大家都没责任了呢?是不是民不举就官不究了?我认为金融一事,必需谨慎,同时必需合法合规,必需强调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所以,即使这个产品接盘后,先前达成交易的各方,其责任还是存在的。
当然,历史的东西,就交给法院来确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