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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说明

(2024-10-22 11:25:04)

202496日原告开庭时首先陈述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以上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5226元及利息(利息以11522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以上被告承担。”庭审中为了明确诉请增加了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代理人认为在原诉求中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货款的前提下,庭中补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货款从广义上实际上是同一层次意思表示,只不过各种用语所涵射的范围存在差异而己。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给付货款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从严格意义上区分,则“请求法院判决以上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内容包含“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从语言逻辑上系“真包含”关系。也即原《民事起诉状》中的诉求就能满足原告诉求的意思表示,对于庭审的补充要求连带责任系应法院审理需要而提出。

至于法院如何判决,则由法院利用其裁判思维从保护原告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各方诉求平衡角度,避免讼累,公平、公正地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明人(代理人):**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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