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
(2024-09-04 10:47:35)本人受张三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三的代理人,现就事故责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甲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通过现场录像可以发现甲某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因为该路面无红绿灯,且甲某的电动车骑行速度较慢,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三叉路口行驶,符合所需方向、速度。
二、乙某驾驶的轿车较为速度较快,且作为机动车车主过于疏忽,导致突然刹车,刹车时根本没有提前准备、没有长距离刹车,而是猛刹、急刹,从录像中可以看出机动车车体下方因急刹轮胎摩擦冒烟,将甲某撞飞,整个身体达轿车前挡风玻璃高度,而且将甲某撞了个头朝底、脚朝上,甲某脚腿部达机动车车顶高度,可见撞击力度之大,由此可以分析得出乙某驾驶机动车速度之快。远远不止**司鉴所【2023】痕鉴字58896号所认定的48-53KM/小时速度,这可以从人体、物体撞击程度分析以及刹车痕迹分析,而不是仅仅从运行轨迹分析。
三、通过证人可以证实乙某驾驶的轿车车内装有重货,在事发后乙某将轿车内的重货卸下,有旁边证人作证,本方有录音为证。由于轿车装有重货,导致车体惯性极大,此也系甲某受重伤死亡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乙某所驾驶的车辆为面包客车,不可以用来违规载货,故乙某存在故意违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道路,应当避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行人先行”。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在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交叉路口时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驾驶员的脚应放在刹车上,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刹车避让。当甲某骑行电动车经过时,乙某应当减速让电动车先行,应当避让电动车。故乙某存在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更不可能为同等责任。
综上,乙某完全可以达到完全责任,甲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最后,请求予以支持本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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