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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承包合同不认定雇佣关系

(2023-05-03 10:35:48)

上诉人:甲。

被上诉人:乙。

被上诉人:丙。

被上诉人扬州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钱某。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23427日作出的(2022)豫02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从雇佣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上分析上诉人不为雇主。上诉人从不到现场,与乙根本不相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为雇主没有事实基础,仅凭一纸《合同书》就认定上诉人为雇主系错误的。雇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个分支,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参考《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即一审法院认定为雇主应从实际出发,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才可认定为雇佣关系:上诉人曾雇佣过乙,乙曾受到上诉人的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乙的考勤由上诉人考勤,乙的工资由上诉人发放。而实际上上诉人根本没有到过现场参与施工、也没有间接管理过。该合同书形成于涉案工程基本竣工后,乙受伤后,故因缺少以上客观事实要件不能仅凭《合同书》成为判决上诉人为雇主的理由。

二、从《合同书》形成日期上分析上诉人不是雇主。落款日期为202091日”的《合同书》实际形成于乙受伤后。该合同原件至目前上诉人与钱某都没有看到,有可能当时即作废销毁,请求二审法院要求丁公司当庭提供原件供其它当事人核对,并提交有权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后各方对《合同书》原件、鉴定结论发表质证意见。即使存在该《合同书》原件,虽可证明签订了《合同书》存在,但实际落款日期是在2021年案涉工程即将收尾时签的,在此之前上诉人、钱某根本没有涉案工程承包的权利、义务,即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21年之前钱某、甲符合承包的客观事实。

本案人损事故发生在20201231日,此时点上诉人、钱某根本不是承包人,根本没有雇主的身份、权利、义务,所以被上诉人乙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仅起诉丙、丁公司、保险公司,而理所当然没有起诉钱某、上诉人,在乙认为其雇主为丁公司。再结合一审庭审,乙自认受到丙雇佣,工资由丁公司发放,考勤也是丁公司,受伤后由丙对接医治事宜,乙受伤前后与上诉人一点连接的情节都没有。

三、从承包合同的无效性分析上诉人不是雇主。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禁止个人承包、分包,本案并非纯粹是劳务承包,还有钢结构的制作等,而且甲、钱某也没有注册公司,仅为个人,故不具有承包资质,故《合同书》应为无效。既然承包合同无效,雇主就没有相应的利益可得,也就不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风险。实际上,上诉人对于工人工资、考勤以及辅材、钢结构制作所涉材料等都没有相应的承包权利,故对于上诉人与乙系雇佣关系当然不成立。故即使合同因签订而成立,但因违法而无效,上诉人雇佣法律关系的基础也即丧失。

四、即使以上《合同书》有效也因未实际履行而不承担本起事故的雇主赔偿责任。从以上签订合同的时间来分析,实际上是倒签合同,而倒签合同有效(或依合同约定承担风险)的基础是双方己依承包合同实际履行。

本案双方实际上没有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实际履行承包约定,丁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上诉人、钱某在签订合同书之前及之后一直没有相应的承包权利、义务,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工程承包实际上系陈某虚假倒签合同所致,陈某后期发现工程亏本、工人工资无法即时发放,为了套住钱某、甲,虚假陈述相关事实,意图承包工程不承担风险、净收盈利。

五、对于被上诉人乙各项损失的计算、承担责任。

1、对于误工费。因乙鉴定误工日期为共计205天,远超过保险公司约定免赔5天,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180天的赔款,即保险公司应承担18000元(180*100=18000元)误工费,其余不足部分2563.354元(29376.22*70%-18000=2563.354元)由被上诉人各方承担。保险公司己支付给丁公司11500判决其返还给受害人乙,保险公司另行承担6500元给乙。。

2、针对医药费。乙在本案中主张4408.49元,该款不含之前己通过保险公司报支的6113.35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医药费6万元,免赔限额为200元,保险公司赔款不计算各方过错责任,6113.35元在结算赔款时己考虑免赔额,故3085.943元(4408.49*70%=3085.943元)仍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给乙,各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最多200元。

3、对于其它费用计算方法同上,二审法院应予以改判赔偿金额。

六、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雇主。一审法院仅凭无效、倒签的《合同书》,在无其它证据证明事实承包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也系因《合同书》“一叶障目”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实际上判决丁公司不承担任何终结责任是错误之极,从而变相助长了违法转包、转嫁风险的不正之风。最后,请求中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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