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第二次起诉离婚应依法准许离婚

(2023-02-25 10:30:13)

一、原、被告感情早己不和,达感情破裂之程度。通过审判流程网可以发现原告曾四次起诉到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分别为***,其中第一、二次以撤诉结案,第三次判决不准离婚,现系第四次起诉离婚。

通过庭审现场也可以发现原、被告双方水火不容,尤其是被告方不尊重法庭纪律。

《民法典》1079条第三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63条,该“应当准许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方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即弱化了法院的随意司法裁量权,上诉人之情形完全符合以上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法院应当从夫妻共同现金存款中分3万元给原告方。对于不动产因暂没有产权证,故法院可以暂时不予以理涉,这不影响双方当事人日后权益,而且原告方也同意平分不动产。对于现金存款,被告的辩解根本不成立,因为大额存款用于小孩上学根本不符合常理,加上被告本人有一定平时收入来源。

原告所主张的存款6万分配也仅是最少数额的主张,也仅是针对拆迁补偿款的公平分配,对于其它被告存款原告并没有主张,故原告本次主张得3万元并不过分,被告当庭气急系过分不情愿,法院不应当过分偏向被告。

三、法院应当公示针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结果以及原告庭前申请对被告农业银行调取记录。

法院应当是公平的,通过庭审也发现,被告收取了拆迁款占有己有,若果真消费或被骗也就罢了,但如果恶意存在其它帐户或以小孩名义代为存款,原告认为应当予以分配。因小孩目前没有收入来源,其名下若有大额存款系被告转存过去,该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被告个人财产。

而事实上法院没有告知原告以上事实,实存在审理偏向,故再次向贵院申请公开,以使原告收到判决心服口服。

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