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漢簡《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注釋
(2013-08-16 12:57:20)| 分类: 简、牍、帛书 |
一、王杖十簡(1)
[解題]
[簡文]
制詔(2)丞相禦史: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3),勝(朕)甚哀〖憐〗老少,高年受王杖。上有鳩[①]。使百姓望見之【3】比於節(4)。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廊)第(5),行馳道(6)旁道;市賣(7)。復毋所與【4】,如山東(8)復。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復除(9)之。明在蘭台石室(10)之中。王杖不鮮明,【5】得更繕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縣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部游徼吳賞,使從者【6】毆擊先,用詫(訴),地太守上(讞)(11),延尉報(12):罪名【7】明白,賞當棄市。【8】制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13)。入官廷不趨(14);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15)。有敢徵召、侵辱【1】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2】蘭台令第卅三禦史令第三。尚書令滅受在金(16)。【10】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9】
[校注]
(1)王杖十簡發表后,首先是它的排列順序發生了爭論,先后有幾種不同意見,可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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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考古研究所編輯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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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陳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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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武伯綸 |
1 |
2 |
4 |
5 |
6 |
7 |
8 |
9 |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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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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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郭沫若 |
9 |
10 |
3 |
4 |
5 |
6 |
7 |
8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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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3 |
4 |
5 |
6 |
7 |
8 |
1 |
2 |
10 |
9 |
本書主要采用崔永東(1999)排列順序。
(2)制詔:漢代皇帝頒布詔書的起首語。
(3)本二年:當為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
(4)比於節:節之作用,僅次于虎符。今以王杖比於節,不獨取其形似,更顯杖之重要性。
(5)廊第:官署辦公處。
(6)馳道:馳道在古代特指君王車馬行走的道路,也泛指供車馬馳行的大道。
(7)市賣:當為市賣毋租。
(8)山東:華山以東。“如山東復”,指比照華山以東地區免除賦稅。
(9)復除:免除徭役。
(10)蘭臺石室:漢代宮庭收藏國書秘籍之處。
(11)讞:議罪。
(12)報:判決罪人。
(13)比六百石:指享受同等規格的禮節,沒有實際俸祿。
(14)入官廷不趨:百姓見官要小步快跑,以示恭敬。此為對老者的禮遇。
(15)告劾:起訴。
(16)金:指金匱石室。
制詔承相禦史:自高祖以來至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膚甚哀憐老小。對高年老人授以王杖,王杖之上佩以鳩飾,百姓望之,猶如持節。若有對受杖老人謾罵、毆打者,則比照大逆不道罪論處。受杖老人可自由出入官府或行于天子馳道之旁;若做生意,免征商品稅,就如同對待入關的“山東”(華山以東地區)人一樣。若有旁人贍養老人,也免除其賦稅。這種律令藏于蘭台石室之內。如果王杖鳩飾不夠醒日,則需要修理。河平元年(公元前20年),汝南西陵縣有一個叫先的人,在七十歲的時候接受了王杖,有一天,他遭到了亭游檄吳賞之隨從的毆打,先便上訴于汝南太守,太守又上讞于廷尉,廷尉批復道:罪名成立,對吳賞處以棄市之刑。制詔禦史曰:凡七十歲受王杖者,其地位相當於食俸比六百石之官吏,進入官廷不用邁小步疾走;即使犯耐罪以上,在無人起訴之前,若有人徵召他服役或侮辱他,則對該人比照大逆不道罪論處。這是在建始二年(公元前32年)九月甲辰下的詔令。這一詔令載于蘭台令第二十二章、禦史令第四十二章之中。尚書令滅接受這一詔令,詔令藏于金匱石室之中。(西漢)孝平皇帝元始五年(西元5年),幼伯(墓主)出生,(東漢)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接受王杖。
[參考文獻]
1、禮堂:《王杖十簡補釋》,《考古》1961第5期頁259-260。
2、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簡”商兌》,《考古學報》1965年第2期頁1-7。
3、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編:《武威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年9月。
4、考古研究所編輯部:《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釋文》,《考古》1960年第9期頁29-30。
5、郝樹聲:《武威“王杖”簡新考》,《簡牘學研究》第四輯頁105-116,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
6、陳直:《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通考》,《考古》1961年第3期頁160-162,165。
7、山田勝芳(莊小霞譯):《鳩杖與徭役制度》,《簡帛研究二00三、二00四》頁192-209,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
8、崔永東:《〈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頁131-139。
9、武伯綸:《關于馬鐙問題及武威鳩杖詔令木簡》,《考古》1961年第3期頁163-165。
二、王杖诏书令册(1)
[解題]
1981年9月,武威縣文物管理委員會在保護調查重點文物時,新華鄉纏山大隊社員袁德禮交出一份近年在磨咀子漢墓出土的《王杖詔書令》木簡26枚。這是繼1959年出土《王杖十簡》後又一次重要發現。該批木簡出土的情況不明,經調查與《王杖十簡》同出一墓地。今見該冊木簡漢錄書寫,字跡清晰,每簡背面署有編碼“第一”至“第廿七”,惜“第十五”已遺失,可見原冊實有27簡。簡長23.2-23.7釐米,寬0.9-1.1釐米。編繩雖已不存,但從殘留痕跡尚可看出原簡當有兩道編繩。該冊記載有關尊敬長老,撫恤鰥寡,撫恤孤獨、殘疾才以及高年賜杖、處決毆辱受杖主者等五份詔書,末簡署“右王杖詔書令”六字。該批木簡最早刊佈在1984年甘肅人民出版社出版,由甘肅省文物工作隊和甘肅省博物館合編的《漢簡研究文集》中,書前印有該簡冊的全部照片圖版。書中有由武威縣博物館寫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詔令冊》一文,文中對該簡冊的情況作了詳細介紹,寫定了簡冊釋文,並對簡冊內容進行了考證。
[簡文]
制詔(1)禦史: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2)殺傷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八十以上,生日久乎?【1】〖男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鯤(鰥);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為寡。賈市(3),毋租,比山東復(4)。復【2】人有養謹[②]者扶持,明著令,蘭台令第二。【3】
孤、獨、盲、珠(侏)孺(儒),不屬(律)人[③]。吏毋得擅徵召,獄訟毋得(繫)(5)。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4】夫妻俱毋子男為孤寡,田毋租,市毋賦,與歸義(6)同;沽酒醪列肆(7)。尚書令【5】臣咸再拜受詔。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6】
汝南太守(讞)(8)延尉,吏有毆辱王杖主者,罪名明白。【7】制曰:(讞)何,應論棄市。雲陽白水亭長張熬,坐毆抴(9)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湯【8】告之,即棄市。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耆老,高年賜王杖。【9】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10】得出入官府節第,行馳道(10)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復。【11】
長安敬上里公乘臣廣昧死上書【12】皇帝陛下:臣廣知陛下神零(靈),覆蓋萬民,哀憐老小。受王杖,承詔。臣廣未【13】常(嘗)有罪耐司寇以上,廣對鄉吏趣(11),未辯。廣對質,衣僵(12)吏前。鄉吏……【14】大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國易(惕)然(13)。臣廣願歸王杖,沒入為官奴。【16】臣廣昧死再拜以聞【17】皇帝陛下。【18】制曰:問何鄉吏,論棄市。毋須時(14),廣受王杖如故。【19】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20】
制詔丞相禦史: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趨;吏民有敢毆辱者,逆不道,【21】棄市。令在蘭台第三。【22】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15),擊(16)鳩杖主,折傷其杖,棄市。南郡亭長【23】司馬護,坐擅詔鳩枝主擊留[④],棄市。長安東鄉嗇夫田宣,坐(繫)【24】鳩杖主。男子金里告之。棄市/隴西男子張湯。坐桀黠。毆擊王杖主。折傷【25】其杖。棄市。亭長二人,鄉嗇二人,白衣民(17)三人,皆坐毆辱王杖功(18),棄市。【26】
■右王杖詔書令在蘭台第三。【27】
[校注]
(1)制詔:天子所下之命令。
(2)首:首謀。
(3)賈市:買賣於市。
(4)復:免除賦役。
(5)(繫):使用枷鎖之類的械具。
(6)歸義:蠻夷投誠,其首領多封之以侯王,以求優撫,謂之歸義。此指優待。
(7)沽:買賣。醪:濁酒。列肆:在市中開列店鋪。當時,造酒、賣酒頗受限制。
(8)讞:議罪。
(9)抴:拖拽。
(10)馳道:專為皇帝馳行的道路。
(11)趣:促。
(12)衣僵:胡平生(1993)指出:即猝僵,猝然暈倒。[⑤]《簡牘集成》:“衣”,同“依”。僵,為“強”。[⑥]
(13)易(惕)然:惶恐、憂慮。
(14)毋須時:立即。
(15)桀黠:兇惡奸詐。
(16)擊:敲打。
(17)白衣民:百姓。
(18)功:結果。《簡牘集成》頁207:功,系“主”之誤書。
[譯文]
制詔禦史:七十歲以上的老者,應該受到人們的尊敬。若非首謀殺傷人,則不可起訴,不予追究。如果年齡到了八十以上,難道還能活很久嗎?男婦到了六十歲以上,若無兒子則稱為鰥;女婦到了六十歲以上,若無兒子則稱為寡。鯉寡之人在市場上做買賣,不收租稅,就如同對待入關的“山東”人免收租稅一樣。其他人若有願意贍養和照顧老人者,亦免除其租稅。這些明確規定在法令之中,編入《蘭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
孤獨之人、盲人和侏儒,均不屬於刑律所及之人。官吏不能擅自徵召他們,遇有獄訟之事也不能捆綁他們。特此佈告天下,使天下人瞭解朕的用意。無兒子的夫妻稱為獨寡,他們種田可免除租稅,做買賣可免除賦稅,與歸順於中國的少數民族同樣對待;他們還可以在市肆從事賣濁酒的生意。尚書令鹹再拜,接受此一詔令。這一詔令是在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達的。
汝南太守上讞于廷尉(請示如何判決人犯),有一毆打侮辱王杖主人的官吏,罪名成立,應怎樣判刑?制曰:應處棄市之刑。雲陽縣白水亭長張熬,毆打、拉扯王杖主人,並使其修路。男子王湯告發了此事,官府便判處張熬棄市之刑。從高皇帝(劉邦)以來,至本始二年,朕對高齡老人甚為憐憫,決定賜予王杖,上有鳩飾,人們一望便知,持杖者與持節者待遇相同;不論是官吏還是平民,若有敢於謾罵毆辱王杖主人的行為,便是犯下了大逆不道的罪行;持杖者可出入官府節第,可乘車沿馳道邊行駛;持杖者可在市場做買賣,不征租稅,就像對待入關的“山東”人一樣。
長安縣敬上單公乘臣廣冒死上書皇帝陛下:我深知陛下乃人間神靈,慈惠萬民,憐憫老小。我接受王杖,蒙受詔書。我從未犯過耐為司寇以上的罪。我對鄉吏催促我辦的事未能及時辦理,受到鄉吏的質問,面對鄉吏,我沒有屈服。鄉吏……下(按:中缺一簡,文義不明),這是鄉吏不敬重父母導致的,郡國之人為鄉吏歐辱受杖老人的行為感到震驚。我願歸還王杖,沒身為官府之奴。臣冒死再拜,向皇帝陛下票告此事。制曰:對鄉吏立即處以棄市刑,廣仍可持有王杖。這是元延三年正月壬申所下的詔令。
制詔禦史:七十歲以上的人持有王杖,其待遇與比六百石官吏相同,進入官府不必邁小步疾走;官吏或平民有敢毆打和侮辱他的,按大逆不道罪處以棄市之刑。此令編于《蘭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兇惡奸詐,擊打鳩杖主人,並折斷其杖,被判處棄市之刑。南郡亭長司馬護,擅自傳詔持杖老人,並對其進行捆綁和拘留,也被判處棄市之刑。長安東鄉嗇夫田宣,捆綁鳩杖主,被男子金里告發,官府判處田宣棄市之刑。隴西男子張湯,兇惡奸詐,毆打王杖主卞,折斷其杖,被判處棄市之刑。共有亭長二人,鄉嗇夫二人,平民三人,皆因毆打、侮辱王杖主人之事而被處以棄市。
右王杖詔書令編入《蘭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
[參考文獻]
1、崔永東:《〈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學研究》1999年第2期頁131-139。
2、郝樹聲:《武威“王杖”簡新考》,《簡牘學研究》第四輯頁105-116,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
3、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讀〈漢簡研究文集〉札記》,《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6期頁92-99。
4、山田勝芳(莊小霞譯):《鳩杖與徭役制度》,《簡帛研究二00二、二00三》頁192-209,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
5、武威縣博物館:《武威新出詔書令》,《漢簡研究文集》頁34-61,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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