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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指出,中方不参与、不接受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
首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鼓励各国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方坚持通过直接当事方对话谈判解决争端,我们不接受强制仲裁正是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
第二,中方早在十年前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赋予的权利,发表政府声明,排除强制性管辖。菲律宾的仲裁诉求显然经过了各种包装,但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意识到,其诉求不可避免涉及和影响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正当海洋权益,显然是在排除管辖的范围之内。
第三,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对话谈判解决具体争端。中方不参加、不接受仲裁,正是在履行中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宣言》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中方在仲裁问题上的立场符合国际法治的要求,符合国际海洋法制度规范,完全是在依法行事。
王毅指出,与此相对照的是,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仲裁须经当事国同意的一般国际惯例,违反了菲律宾在中菲双边文件中作出的通过双边对话解决争端的承诺,还违反了其所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关于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磋商谈判解决领土和管辖争议的规定。菲律宾的做法恰恰是对国际仲裁制度的曲解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