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pener, Accountee)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UCP500第18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负责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被称为“通知行”。出口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行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仅能做表面上的查询,无须承担付款承诺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受票人(买方) :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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