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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

(2015-10-13 14:15:18)
分类: 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2.25 财税[2005]2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财税[2005]25号文规定的城建税问题

根据财税[2005]25号文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那么实际中怎么操作呢?


第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单上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自行计算。

根据免抵退税有关规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下: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在上述的计算中,针对25号文的规定,就其1当中的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1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00×17%—[200×17%—200×(17%—13%)]—3 =—12(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6-12 =14(万元)
那么,1月份该单位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14万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 1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0.98
其他应交款 0.56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13%。2005年1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00×17%—[400×17%—200×(17%—13%)]—5 =—48(万元)
1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根据规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值时,

1月份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6(万元)
同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6-26 =0(万元)
1月份期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48—26=22万元。
1月份计税城建税依据为0。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2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为平衡内销与外销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抵”税也就是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我国对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但并不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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