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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骄韵公告】 |
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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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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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组织全校性转专业水平考试,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院教务办、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第五条 (一)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 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学生申请转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定条件之一: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以长沙理工大学的学生身份取得创新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全国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论文); 2.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在正式刊物发表作品(或全国性、国际作品展中展览作品); 3.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获得一项以上专利授权; 4.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奖(省级一等奖前3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二)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成材,且申请转专业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 2.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位列本专业所在年级的前10%; 3.参加全校组织的转专业水平考试,成绩位列申请转同一专业学生的前50%。
第七条 (一)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第八条 (一)文科类专业(包括管、经、文、法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 (二)从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正在进行(或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能再次转专业。 (五)其他专业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第四章
第九条 (一)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数、学生数,以及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转专业工作方案,并于第1周星期二前将方案送交教务处。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公布各专业学生成绩排名。 (二)第1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教务处将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接受所属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和报名,并审核其转专业资格,同时将通过资格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转送拟转入学院。 (三)第2周,学校组织转专业水平考试,理工科类学生考大学英语和高等数学,文科类学生考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水平考试成绩将在网上进行公布。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全校性转专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成果、奖励证明材料),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公示,提出接收意见。各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送交教务处。 (四)第3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形成学校审批意见,各转出学院通知学生审批结果并做好相关工作,转专业学生办理课程改选手续。
第五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选专业计划,明确分选专业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加强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分选专业的指导。 (三)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果出现报选的专业人数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确保学生分选专业的公平与公正。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刚进入新专业学习的第一学期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转入专业调整宿舍。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 (六)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