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解读
(2013-04-16 14:28:13)
标签:
信托 |
个人之见,难免不足,欢迎博友讨论。
一、总体思路上,延续了银监发【2012】12号文总量控制、降旧控新的原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但是首次提出“隔离风险、明晰职责”的监管思路,可见实质风险分析和管控会是今年监管的重点,旨在遏制银行大举参与城镇化进程,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的势头。
二、“名单制”管理方面,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把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新设融资平台要纳入名单制管理,并重申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自从实现名单制管理制度后,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新设融资平台但未纳入名单、或者融资平台下设子公司,然后由融资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变相绕开相关监管要求。可见监管层对此行为有所察觉,结合今年的总体思路,银行在提供融资时,即使该融资主体未进入名单,银行依然需要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融资平台的定义。
三、新增贷款要求方面,基本上是对银监发【2012】12号文、463号文和162号文的整合梳理,但是提出了原则,即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融资需求。在具体操作上,融资平台(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款,首先需要满足六个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还要满足五个投向要求,包括公路法下的收费公路项目、国务院审核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162号文下的土储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60%以上且现金流全覆盖的项目;而对于退出类平台,则各银行不得向其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结合银监办发(2010)19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五个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面临较为严格的放贷条件,而其他省级以下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将面临较为严苛的放贷条件。再结合银监办发【2013】71号文关于要重点压缩县及县以下平台贷款的具体要求,县级及以下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渠道几乎被完全封堵。
四、缓释存量贷款方面,首次提出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整改抵质押担保,结合463号文,可见监管重点依然在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如变相回购、违法财政兜底等行为, 10号文全文对于地方财政资金偿还的项目,均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并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主要在于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实现地方债务显性化。
五、隔离风险。本人觉得这是10号文的主要目的,前述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控新增、缓释存量、分类管理的目的即在于此。首先,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将银行自有资金通过信托、理财等绕道为平台提供融资(不仅仅是贷款)的行为纳入统计,体现了全面管控融资平台负债的态度。再结合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计划、资管、应收账款、各类收益权(受益权)等资金运用方式被列为非标债权,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上述方式绕道提供融资的行为也被限制。其次,银行购买融资平台债券的审批权上收至总行。而根据银监办发【2013】71号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购买平台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产品向平台提供融资。第三,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这个跟10号文开篇关于加强名单制管理的思路是一致的。
六、总结:整体来看,对银行信贷影响较大,也必然影响融资平台类的银信合作项目。但是在具体项目选择和操作方式上,与12号文相比,并无太大不同。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资金来源渠道受限较大,需要开拓除银行外的其他资金渠道。另外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各种“创新”需谨慎,把握实质风险,在产品设计上避免风险隐患,否则为规避监管目的而设计的交易结构一旦发生风险信号,可能直接追溯至合规问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