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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续期使用的通知

(2012-12-10 11:59:14)
标签:

教育

分类: 文件通知
浙心指办〔2012〕7号
  各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
    自2006年我省实施修订后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制度以来,全省A、B、C证持证人数不断增长,为全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稳定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时间的推进,部分教师持有的资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为进一步完善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方便各市、县指导中心办公室做好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续期使用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范围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证有效期为10年,B证有效期为5年,C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的教师可申请续期使用。
    二、组织方式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续期使用工作由省、市、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分别负责实施。其中A证的续期工作由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B证的续期工作由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C证的续期工作由各县(市、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
    三、续期程序及要求
    (一)C证续期
    申请教师直接向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续期手续:
    1、证书原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6课时);
    3、原创的心理辅导活动课设计方案1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1次)。
    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同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
    (二)B证续期
    申请教师向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汇总表到省教科院网站/下载资源专区下载),统一报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续期手续。B证续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原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课不少于10课时、个别辅导不少于10小时);
    3、原创的心理辅导活动课设计方案1例、个别辅导方案1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2次)。
    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同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A证续期
    申请教师向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指导中心办公室初审后,报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审核、汇总(汇总表到省教科院网站/下载资源专区下载),再统一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办理续期手续。A证续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原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量证明(心理辅导活动课不少于20课时、个别辅导不少于20小时);
    3、原创的个别辅导方案3例;
    4、继续教育证明(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研讨或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
    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的资格证书在备注栏标注延期使用期限,并予以盖章、备案。
    四、续期工作办理时间
    A、B、C证的续期工作原则上定为每年5月、11月,各地市、区县可按照实际情况安排。A、B、C证一次续期可分别延期10年、5年、5年使用。证书有效期满三年内不办理续期手续,省指导中心将对其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五、其他事宜
    持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C证,持证满三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B证认证(面试);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的教师,可直接申请B证,持证满两年可免于培训直接申请A证认证(面试)。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省指导中心办公室阮玲玲,电话0571—88077930。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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