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严重超审限当事人能否得到救济?——基于案例检索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2-04-02 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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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超审限救济 |
在律师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当事人最常提及的一个问题即为“起诉后到拿到钱需要多久?”案件承办过程中,也始终面临当事人催促“判决何时出来?”而作为律师,一般都会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解答告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六个月。
诚然,民事诉讼法就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现实中,网络上关于法官面临的“审理期限”“围剿”的调侃也不绝于耳,“司法民工”每日均面临着法院系统关于某案件审理期限仅剩3天的敦促与提示。但是回归到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始终面临“案多人少”的囧局,导致案件实际审理期限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情况仍然司空见惯。
近期本人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自2021年3月8日立案,历经3次开庭后,本人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结案”通知。此后,本人即多次催问承办法官判决书何时送达?法官一直以在审校等为由进行回复,直至2022年3月31日本人才收到判决书,期间迟延4个月20天。
为了解“超审限”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情况,本人以“超审限”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并筛选其中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严重超审限问题,是诸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再审申请过程中经常提及的一个理由,但是从检索的典型案例来看,此类理由均难以获得上级法院支持。以下是典型案例检索情况:
序号 |
判决法院 |
案号 |
裁判要点 |
裁判结果 |
1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苏09民终1226号 |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审理期间超审限问题。经查,本案一审于2020年6月5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1日结案,扣除当事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的时间一个月,实际审理期限并未违反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
驳回上诉 |
2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7238号 |
胡兴民所述原审审理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 |
驳回再审申请 |
3 |
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 |
(2021)辽民申5991号 |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限,但是超审限结案并非发回重审及改判的法定理由,亦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驳回再审申请 |
4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最高法民终480号 |
原审法院自2015年3月立案受理本案,至2017年1月12日作出判决,在审限延长上有不规范之处,但该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足以构成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
驳回再审申请 |
5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民申字第1884号 |
由于超审限审理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故对城建集团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作审查。 |
驳回再审申请 |
6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民申字第753号 |
捷顺公司提出的原审保全行为不当、违反级别管辖、超审限等理由,均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
驳回再审申请 |
7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苏民终515号 |
另因本案多次公告送达,致使案件审理时间较长,一审法院已经办理审限延长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
驳回上诉 |
8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
原审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
驳回上诉 |
由上述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目前法院对于超审限的处理方式包括如下几种:(1)上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下级法院严重超审限的事由,直接不予理会或论述;(2)上级法院以“结案”时间为计算依据,认定下级法院未超审限;(3)认定超审限问题并不是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由上述案例检索可知,如欲以“超审限”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无法得到支持。那么面临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严重超审限问题,当事人究竟该如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依据该规定,如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严重超审限,可以以此为由对承办法官作出处罚。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从一般生活常识即可知,审理期限的严重超期,对于当事人实体权益必然存在严重影响。上述规定却并未就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作出任何规定,当事人面临无计可施的囧地,显然属于立法缺漏,亦必然导致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流于形式,当事人实际受损的权利无法得到弥补与修复。
盼望有关部门出台明文规定,有效规制“超审限”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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