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办学的怪胎——星源学校
(2011-10-01 0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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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星源学校高中教育中学杂谈 |
衡山是一个40万人口的小县,现有省市示范性高中3所,职高1所,乡镇初中26所,普教结构布局尚属合理。2007年,县里某些领导未经县常委集体讨论,与金盛房地产商合谋,举办一所重点初中,后又增招高中和小学班,名为星源实验学校。其校舍、经费、师资和生源,大都由政府少数干部滥用职权,策划提供。名为民校,实为官商合办,因而不乏权钱交易,徇私营利之嫌,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我们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第44条:“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监督”的规定,对“星源”予以剖析,看看它是怎样一个怪胎。
一、违反国家教育规划 垄断义务教育
衡山基础教育资源历来较为雄厚,衡山城关本来有一所公办初中,全校学生3000多人,深受社会青睐。而县里少数领导背离科学发展观,搞重复建设,又支持房产商举办星源实验学校。2010年该校从全县择优招收初中新生882人,全校2302人,致使其它公办初中大量缺员。福田乡初中仅招到67人,全校学生只有172人;永和乡初中招到的学生更少,只有26人,全校3个班只有112个学生,却有52个教师,而全县每年雇用代课教师近200人,造成人力资源和财政经费的巨大浪费,迫使公办中学陷入困境。新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第4章第719条明文规定:“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以就近入学为主,在保障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义务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不得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第16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5条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年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中央为了发展经济、强化人力资源、改善民生,号召全社会办好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而星源民校在个别领导的误导下,不顾全国家大局,垄断义务教育,完全与《教育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以及教育为经济服务的方向背道而驰。衡山县支持和审批星源学校的过程中违反科学发展观和教育法规的问题,曾引起教育界的质疑,一些老领导、老校长和特级教师曾多次向有关领导口头、书面汇报过,但一直置之不理,与中央礼贤下士,问政于民的亲民作风大相径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二、占用国有资源 滥拨财政经费
星源民校开办之初,举办者既无校舍,又无独立资金,皆通过政府行为,占用党校和成人中专的校舍,迫使两所学校停办。又由县财政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中拨款(首批80万元),直接交付金盛企业,并未用于学校开支。本县公办学校调入民校的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均由财政发放。须知国家支持民办教育主要是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或捐资办学,并非政府动用财力。国家《教育法》第53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第48条又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民办学校应依法予以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以上法规,星源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财政经费的行为相当严重,有关官员应当受到问责。
三、违反人事制度 强行抽调公办师资
星源民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大都是抽调衡山各公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并未经过分管教育的县委常委和副县长研究,更没有与所在学校校长协商,由个别领导通知教育局强行抽调〔这些教师仍保留财政工资发放渠道〕。民校校长还是市教育局在职的督学〔自称是省政府的督学〕,督学本是执法人员,岂能知法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在民校任职并享受另一份年薪10万元的工资待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5条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国家《公务员法》第6章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102条规定更严:“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者没收该用员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员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此法规主要针对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有备而设。除抽调专任教师外,星源的高考复习班和奥赛补课班还凭借其行政和财政资源,不经公办学校同意,随意聘请兼职教师,违反人事制度,扰乱教育秩序。《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四、窃取岳云品牌 阻碍名校发展
岳云中学系全省首批挂牌的百年名校,星源的前身是岳云的迥程初中部。其现任校长本是出自岳云,但因故调出岳云,对母校恩怨众所周知。星源不仅将初中优生输送省市名校,还违反教育厅“五年不得新办高中的指示”增招高中班,企图截流岳云生源。一些老同志曾上书省厅申诉,得到领导重视。郭开朗副省长的批示为:“建中厅长、满意市长阅处。应认真研究岳云的发展问题,积极解决该校的一些具体困难。”葛建中副厅长的批示为:“请基教处会同衡阳市教育局作个调研,请衡阳市教育局提出处理意见。”县里感到压力很大,遂由教育局召集四所高中和星源名校的校长开会。局长当场拍板:“岳云不恢复初中,星源也不办高中,各退一步。”后来竟出尔反尔,星源高中招生如期进行,与省厅指示对着干。当年岳云高考成绩优异,一二本上线400多人,全县学生争相报考岳云。星源招生不满,向政府投诉说岳云抢了它的生源,并于七月间派车闯进岳云校园,拉走一批学生。当时美国哈佛大学正与岳云联合举办英语夏令营,其恶劣影响可想而知。2011年4月岳云举办自主招生,星源采取诋毁岳云、金钱诱骗软、硬兼施等卑劣手段,阻止学生前来报考岳云。招生考试的当天,又将一些不愿留在星源直升高中的优生送往省市各名校应试,剥夺学生自愿报考岳云的权利,纯属违法行为。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家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违规收费 损害民生
由于星源民校垄断义务教育的优质师资和生源,家长对公办学校失去信心,不得不送子女进城,每年交纳择校费7000元,贫困家庭的子女则无权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衡山经济欠发达,每年财政收入仅2.2亿元,而全县人民还要向金盛企业和省市名校交付择校费约3000万元,违反《十二五规划》关于“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方针。教育部多次发出文件禁止中小学假日补课收费。衡山县教育局对公办学校执法甚严,却支持星源民校设立“教育服务中心”,接收各公办学校的补课生。每个寒暑假补课60节,每人收费600元,举办者从中谋利。国家《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规划纲要》第64、65条规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我们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以上申诉,予以重视,依法查处。
一、违反国家教育规划 垄断义务教育
衡山基础教育资源历来较为雄厚,衡山城关本来有一所公办初中,全校学生3000多人,深受社会青睐。而县里少数领导背离科学发展观,搞重复建设,又支持房产商举办星源实验学校。2010年该校从全县择优招收初中新生882人,全校2302人,致使其它公办初中大量缺员。福田乡初中仅招到67人,全校学生只有172人;永和乡初中招到的学生更少,只有26人,全校3个班只有112个学生,却有52个教师,而全县每年雇用代课教师近200人,造成人力资源和财政经费的巨大浪费,迫使公办中学陷入困境。新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第4章第719条明文规定:“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以就近入学为主,在保障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义务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不得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条和第16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5条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年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中央为了发展经济、强化人力资源、改善民生,号召全社会办好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而星源民校在个别领导的误导下,不顾全国家大局,垄断义务教育,完全与《教育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以及教育为经济服务的方向背道而驰。衡山县支持和审批星源学校的过程中违反科学发展观和教育法规的问题,曾引起教育界的质疑,一些老领导、老校长和特级教师曾多次向有关领导口头、书面汇报过,但一直置之不理,与中央礼贤下士,问政于民的亲民作风大相径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二、占用国有资源 滥拨财政经费
星源民校开办之初,举办者既无校舍,又无独立资金,皆通过政府行为,占用党校和成人中专的校舍,迫使两所学校停办。又由县财政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中拨款(首批80万元),直接交付金盛企业,并未用于学校开支。本县公办学校调入民校的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均由财政发放。须知国家支持民办教育主要是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或捐资办学,并非政府动用财力。国家《教育法》第53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第48条又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民办学校应依法予以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以上法规,星源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财政经费的行为相当严重,有关官员应当受到问责。
三、违反人事制度 强行抽调公办师资
星源民校的行政人员和教师大都是抽调衡山各公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并未经过分管教育的县委常委和副县长研究,更没有与所在学校校长协商,由个别领导通知教育局强行抽调〔这些教师仍保留财政工资发放渠道〕。民校校长还是市教育局在职的督学〔自称是省政府的督学〕,督学本是执法人员,岂能知法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在民校任职并享受另一份年薪10万元的工资待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5条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国家《公务员法》第6章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102条规定更严:“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者没收该用员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员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此法规主要针对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有备而设。除抽调专任教师外,星源的高考复习班和奥赛补课班还凭借其行政和财政资源,不经公办学校同意,随意聘请兼职教师,违反人事制度,扰乱教育秩序。《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四、窃取岳云品牌 阻碍名校发展
岳云中学系全省首批挂牌的百年名校,星源的前身是岳云的迥程初中部。其现任校长本是出自岳云,但因故调出岳云,对母校恩怨众所周知。星源不仅将初中优生输送省市名校,还违反教育厅“五年不得新办高中的指示”增招高中班,企图截流岳云生源。一些老同志曾上书省厅申诉,得到领导重视。郭开朗副省长的批示为:“建中厅长、满意市长阅处。应认真研究岳云的发展问题,积极解决该校的一些具体困难。”葛建中副厅长的批示为:“请基教处会同衡阳市教育局作个调研,请衡阳市教育局提出处理意见。”县里感到压力很大,遂由教育局召集四所高中和星源名校的校长开会。局长当场拍板:“岳云不恢复初中,星源也不办高中,各退一步。”后来竟出尔反尔,星源高中招生如期进行,与省厅指示对着干。当年岳云高考成绩优异,一二本上线400多人,全县学生争相报考岳云。星源招生不满,向政府投诉说岳云抢了它的生源,并于七月间派车闯进岳云校园,拉走一批学生。当时美国哈佛大学正与岳云联合举办英语夏令营,其恶劣影响可想而知。2011年4月岳云举办自主招生,星源采取诋毁岳云、金钱诱骗软、硬兼施等卑劣手段,阻止学生前来报考岳云。招生考试的当天,又将一些不愿留在星源直升高中的优生送往省市各名校应试,剥夺学生自愿报考岳云的权利,纯属违法行为。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家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违规收费 损害民生
由于星源民校垄断义务教育的优质师资和生源,家长对公办学校失去信心,不得不送子女进城,每年交纳择校费7000元,贫困家庭的子女则无权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衡山经济欠发达,每年财政收入仅2.2亿元,而全县人民还要向金盛企业和省市名校交付择校费约3000万元,违反《十二五规划》关于“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转型”的战略方针。教育部多次发出文件禁止中小学假日补课收费。衡山县教育局对公办学校执法甚严,却支持星源民校设立“教育服务中心”,接收各公办学校的补课生。每个寒暑假补课60节,每人收费600元,举办者从中谋利。国家《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规划纲要》第64、65条规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我们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以上申诉,予以重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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