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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三类股东”问题研究

(2019-11-09 13:53:12)
分类: 科创板

一、“三类股东”问题是怎么一回事?

实际发生的一个案子:2018年初,拟上市公司A因其股权架构中存在十几家“三类股东”,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将相关“三类股东”起诉至某地法院。理由是:三类股东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希望通过法院审判、执行的方式,以司法裁判和执行结果来满足证监会严格的审查条件。法院出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际控制人甲以“合理价格”受让三类股东持有的股权。

看似荒唐的一个案例,也让我们可以看到拟上市公司对于“三类股东”问题有多么紧张,搞到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相关的问题。“三类股东”到底是招谁惹谁了,为啥会成为拟上市企业想要摆脱的阴影呢?结合到我们今天的主题,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还能申报科创板上市吗?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在新三板火爆的那几年,好多挂牌公司以能获得“三类股东”的投资为荣,毕竟是获得了机构投资人的投资。等到大潮褪去,三板公司要转去IPO时,就发现悲剧了。证监会对于“三类股东”的态度是不友好的,最友好的表述也是:我们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那怎么办啊?好多新三板企业只能是求爹爹告奶奶,连哄带闹“请求”以前的座上宾“三类股东”们出局。可是哪有那么简单啊,请神容易送神难,有些企业费了很大劲清理了“三类股东”,但也是不开心的,因为成本太高了。

那为什么“三类股东”这么不受监管机构的喜爱呢?审核逻辑在哪里?监管机构担心:“三类股东存在股份代持、关联方隐藏持股、规避限售等问题,2016年开始,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处理非常慎重。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三类股东的发行人要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

二、“三类股东”的前世今生如何?

1、新三板崛起的附带

201328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明确了三类股东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受让对象。

20148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在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时,将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0151016日,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明确了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

20151124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明确了三类股东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定向发行。

2、证监会明确表态

2018112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已经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具体如下: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三、科创板审核中,上交所对“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

20193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其中对“三类股东”如何核查以及披露做了要求。

问题: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一)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这个问答我们解读一下:第一,科创板总体来说对“三类股东”还是比较开明的,只要能说清楚,不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等条件能符合,不会成为科创板上市的实质障碍;第二,问题里强调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的”,如果是非三板企业呢?从立法思路来说,应该也是可以的;第三,“三类股东”如果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这会构成科创板上市的实质障碍;第四,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是比较大的,“三类股东”可以存在,但是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确认,“三类股东”不会“捣乱”。

我们也注意这个问答中关于“三类股东”的部分与2019325日证监会公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俗称“IPO 50条”)问题六中,关于“三类股东”的核查与披露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也不知道是证监会“抄袭”上交所,还是上交所“顺应”证监会的审核理念,我们理解应该是第二种情况。

四、案例分析

1、西部超导——“样板工程”

审核中“三类股东”的常规问题:发行人是否存在三类股东。如是,是否按照《审核问答二》》 之10进行核查和披露。

西部超导于2019年 月 日过会,其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反馈回复中规中矩,堪称“样板工程”,值得参考学习。

是否存在“三类股东“?由于西部超导是原新三板挂牌企业,所以“三类股东”的存在不可避免。西部超导披露了相关的情况及原因:西部超导股东共计456名,其中三类股东共计18名均系西部超导于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或做市交易形成,其中通过20157月西部超导在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形成3家,做市交易形成15家。西部超导以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将三类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股份来源进行披露。

是否符合《审核问答二》之9的情况?西部超导回复: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2、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3、详细披露了“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4、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5、披露发行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2、杰普特——清除掉所有的“三类股东”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2016年初引进了东海瑞京专项资管计划和前海瑞莱1号基金,它们各持有73.17万股。201723 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东变更事项。其中:(1)无锡清源受让东海瑞京(代表东海瑞京专项资管计划)持有的公司73.17 万股股份;(2)瑞莱欣茂协议受让前海瑞莱(代表前海瑞莱号基金)持有的公司73.17 万股股份。至此,杰普特的股权架构里不再有三类股东

3、贝斯达——清除掉大部分“三类股东”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达”)曾是新三板首家带着三类股东上会的企业。20181月,其携376名股东,含三类股东,包含9家契约型基金和1家资产管理计划(持股共占比0.63%,占比不多但是人数不少)上会,最后被否。贝斯达本次继续积极响应科创板,对于“三类股东”的问题,根据其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截至2019312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存在契约型基金,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有契约型基金股东数量合计为5名,持股比例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49%。贝斯达还是存在“三类股东”,只是降低了比例。

    4、映翰通—— 不做清理动作,完整信息披露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申报科创板,根据招股说明书,映翰通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2019 12 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为178 人,其中属于三类股东的发行人股东有名,分别为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游马地号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广州沐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沐恩资本富泽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一号、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鸣谦精选新三板期资产管理计划。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软件)申报科创板,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9331日,除员工持股计划外,凌志软件股东中共有23三类股东,包括20家契约型基金和3家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股数量为1153.48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20%。其中,存在分级、多层嵌套、高杠杆问题的三类股东2家,根据该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其已做出了过渡期安排。

五、实操建议

虽然“三类股东”的问题在IPO审核中比较复杂,且难以解决。但经过这么些年,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几轮博弈后,加上上交所与证监会对该问题的态度越发明确后,“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实已经很清晰,我们建议如下:

1、能清理建议还是清理,清理掉的状态是最干净的;

2、详细披露相关的情况,建议用表格化的方式详细列举(需要穿透核查),按照《审核问答(二)》逐一回应,可以参见西部超导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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