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界定
(2016-05-25 08:19:30)分类: 国内资本市场 |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现金流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因此,资产证券化活动所产生的有价证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证券化交易通常指一种技术形式,而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
基础资产不等同于经营性收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对基础资产进行准确表述。基金资产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界定为财产权利或财产(债权、收益权),权属明确。 -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基础真实。 -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
- “重大无先例”的项目需由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及交易所共同论证。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 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已有实践的界定
公用事业收费类:公共事业收费类:电费收入(华能澜沧江、南通天电等),供热费收入(迁安热力),污水处理费收入(南京公用),垃圾处理费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