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所得税处理
(2012-10-04 2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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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城建税教育附加所得税财经 |
分类: 会计 |
参考资料《税务会计》
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按税额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费的相关子目,但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所得税不能直接计入相关账户,因为:
1、如果视同销售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同理,视同销售的当年应税所得为负,则无需对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
2、按会计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有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就应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分摊。应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因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在建工程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调整。
3、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调整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按视同销售实现的销项税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的比率计算分摊。
4、对所得税应先对视同销售实现的所得额计算出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年终再调整,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例】A公司当月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50件,每件成本2000元,市场不含税价每件2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所得税税率25%。本月销项250 000元,进项150 000元。
1、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2、月末:
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本月应交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50 000-150 000)*(7%+3%)=10 000
在建工程分摊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10 000*21 250 /250 000=850
损益分摊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10 000-850=9150
借:在建工程 8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②所得税
视同销售应税所得=(2500-2000)*50-850=24 150
视同销售预计应纳所得税=24 150*25%=6037.5
借:在建工程6037.5
3、年末调整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交所得税大于6037.5,如为1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037.5
所得税费用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交所得税等于6037.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037.5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交所得税小于6037.5,如为500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037.5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交所得税为负,无需缴纳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6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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